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其他
【公布日期】2020.06.05
【分 类】其他
正文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刑事篇
  一、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支、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杨某某等非法狩猎案
  二、被告人钟某某等七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
  三、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四、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五、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及被告人任某某、徐某某污染环境案
  民事篇
  六、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长三角城市
  七、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某标准件公司、某化工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八、李某等4名葡萄园主诉上海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
  行政篇
  九、上海某机械厂要求确认上海市青浦区某镇政府中止供水行为违法案
  十、某合金材料公司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支、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杨某某等非法狩猎案
——非法持有支猎杀野生动物应当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起,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56弄64号402室的家中,藏匿发射钢珠和的各1支。2017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携带禁用的捕鸟工具、弹弓、照明灯等物,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蒸淀社区的三个小树林内捕杀鸟类20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2支支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经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0只鸟类均属野生鸟类。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褚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钱某某、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还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支,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支罪,予以两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持有支罪、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等拘役三至四个月,缓刑三至四个月不等;没收缴获的、钢珠等。
  【典型意义】
  2017年6月5日,青浦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理辖区内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职能。该案是青浦区首例非法狩猎案件,也是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持有的支捕杀野生鸟类,既破坏了支管理秩序,又损害了自然资源,因损害多个法益而被数罪并罚。青浦区自然资源丰富,野生动物
较多,存在村民不清楚捕杀鸟类系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该案全程公开审理,并有20余名区人大代表旁听。该案的处理既体现了对破坏环境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发挥了法治宣传功能,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
 
  被告人钟某某等七人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
——出售人工饲养繁殖的濒危野生动物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某等人在明知陆龟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闲鱼网等途径出售、购买苏卡达陆龟、缅甸陆龟、赫尔曼陆龟、红腿陆龟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Ⅱ的野生陆龟。案发后,涉案的陆龟已被扣押并得到救护。
  【裁判结果】
  经审理,鉴于各被告人均有坦白情节,案发后,涉案陆龟已被扣押并得到救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各被告人一年七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各种途径出售、购买野生动物的案例近年来在各地都不断涌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凡收购、出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Ⅱ的物种,均构成刑事犯罪。通过案例宣传法律,可以更好地提高大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不管是出于兴趣爱好抑或盈利,不管是真正的野生动物还是人工饲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均不得出售、购买。
 
  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生态修复责任履行情况应作为量刑情节之一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孙某某(已判刑)在本市内陆水域禁渔期期间,至青浦区朱家角镇周家港村575号南侧200米处河道内,使用自带的电瓶、逆变器、电网兜等工具在河道内进行电捕捞作业,捕捞渔获物若干。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评估,涉案渔具为一种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的兜状抄网,作业方法为电捕。涉案渔获物已被放生处理。2019年2月28日,公安机关将正在捕鱼的丁某某当场抓获,并查获上述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青浦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丁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
  审理中,为弥补被告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影响,丁某某家属依法代其修复生态环境,于2020年3月25日出资1500元购买鲢鱼、鳙鱼、鲫鱼等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上海青浦法院联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青浦公安分局、青浦区农委、金泽镇司法所、东方绿舟、环境资源专家等对上述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
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出资购买鱼苗并进行了增殖放流,有利于水域生态的有效恢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
  2020年1月1日,青浦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正式运行,对青浦区涉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归口管辖,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责任予以通盘考量,实现对环境资源的立体保护。该案是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成立以来受理的首例刑事案件,也是该院首次以增殖放流形式促进淀山湖水生资源修复。该案的处理既把修复责任是否落实作为量刑情节,促使被告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又将增殖放流作为责任承担形式,创新了环境司法审判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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