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定点维修合同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条款(2006年度)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v  发布日期:2006-4-20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送修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一、二级维护,大、小修理,做漆、美容,代办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公务用车的维修服务。
(4) “维修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送修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 “甲方”系指组织江苏省省级及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招标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6) “乙方”系指提供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单位。
(7) “送修方”系指具体接受维修服务的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汽车保养费用服务范围
  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宁的公务用车维护,大、小修修理,做漆、美容,代办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公务用车维修的服务项目。交通事故车辆维修除外。
3.送修手续
  3.1送修方送修车辆时必须填写“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并经送修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送修单位公章,同时需将行车证提交给乙方。
  3.2 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仔细检查,并根据需要维修的项目和标准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单价、维修工费、料费和配件进销差价率。
  3.3 对送修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送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4 送修方自带零部件的,乙方应免配件加价;
3.5 乙方必须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
  3.6 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含传真)通知送修方。如送修方在接到通知3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含传真)明确表示同意,则视为送修方不同意。
  3.7 送修单一式三份,需由送修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送修方车管部门和财务部门、乙方各持一份。乙方应妥善保存送修单。
4.维修费用
  4.1乙方应按照不超过现行《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中规定的工时定额标准及乙方承诺的工时单价计算维修费用。
  4.2 维修总费用=(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价×(1+配件进销差价率)+外加工费。
  4.3 料费应为实际购进的含税料费。
  4.4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5. 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乙方在对竣工车辆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主动通知送修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进行二级维护和大修的车辆须出具一份维修出
厂合格证。
  5.2送修方应在送修单上注明完成维修的时间内或接到乙方通知后与乙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送修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送修方应立即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或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修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
5.3 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送修方,并在“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5.4乙方在向送修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送修单、“结算单”各一联和维修出厂合格证一同交给送修方。
  5.5 如送修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单”上签字,则视为送修方同意接受“结算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送修方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时乙方应向送修方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维修发票(后附工费清单和料费清单);
  (2)本季度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6.3 维修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6.4 送修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须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7.2在甲、乙方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详见乙方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送修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修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 
  8.1 送修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乙方对送修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
方应按照送修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维修费用退还给送修方,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提供维修服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维修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修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修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维修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送修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修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送修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 乙方应按照送修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送修方验收使用。
  9.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或与送修方办理车辆交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接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修方。送修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维修项目、酌情延长维修时间或终止维修;同时保留按第9.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0.误期赔偿
  10.1 除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乙方应向送修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一千元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贰万元。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和送修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不可抗力
  11.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9条、10条和16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送修方。除甲方和送修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送修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工作日内,通过国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向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提供伍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户名: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城西支行;帐号:0779********;户名: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户行:建行地铁大厦分理处;帐号:320015958440500002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071231日。
  13.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应为银行本票、汇票或支票;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3.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和送修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4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5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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