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知识梳理--高中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课程标准】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2.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3.了解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就。
【单元总结】
法律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西方法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
成就,形成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题线索】
1.中国
(1)古代: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仪教化民众,对封建时代影响深远,外儒内法成为西汉之后历代王朝的统治策略。
(2)现代: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世界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近代西方法律在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是近代西方法律的显著特点;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深刻影响了西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时空定位】
【知识梳理】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 德治
(1)背景:夏商时期,君主和贵族可以殄灭生命。如“人殉”、“人祭”。
(2)起源:西周建立起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3)发展:东周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救国新思想。
2. 法治
(1)早期国家已经有法律。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2)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德治与法治之争开启。
3. 德治与法治之争
(1)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注重教化。孔子提出“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孟子主张“施仁政、省刑罚、薄税敛”。
(2)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唯法为治。商鞅在秦国变法,奖励耕战,军功授官;韩非
子主张法、术、势相结合,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历代王朝
(3)儒家思想不合时宜,在当时备受冷落,后来才得到重用。法家思想适应了当时建立统一的专制集权国家的需要,受到重用。
二、秦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时间
法律
教化
“改法为律”
《九章律》、发布“令”
汉武帝后儒学成为主流意识形态
魏晋
律令儒家化(引礼入律)
魏明帝设置律博士的推动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学体系确立的标志(礼法结合)
颁行《大唐开元礼》,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
理学,深入到族规、家训之中,如朱熹的《家礼》和《小学》(家族教育与规范的渗透)。《吕氏乡约》(教化乡里)
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明朝后期,乡约改而宣讲明太祖的“六谕”,并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清朝乡约宣讲内容是康熙帝和雍正帝的圣谕,也常引用《大清律例》,使乡约约束力加强,并与法律合流
三、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的内容有何变化?
乡约最早是儒学士大夫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后来逐渐为统治者所利用,改而宣讲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圣谕”,其教化内容也更多地强调顺从(如尊敬长上)、安分守己如各安生理),说明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意义: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四、儒学的创立及发展历程
时间
内容
发展历程
春秋
孔子提出“仁”“礼”,强调等级尊卑,致力于秩序重建主张在政治主张“为政以德”
创立
战国
孟子、荀子,发展“仁政”学说,提出“民贵君轻”思想,提出“先义后利”的观点。荀子:礼法并施,王霸兼用,治国的礼教为主
继承
秦朝
“焚书坑儒”
重创
西汉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主流
魏晋南北朝
三教并立,儒学受到了来自于佛教、道教的冲击
冲击
隋唐
三教开始走向融合
融合
宋朝
理学:理是万物的根本,存天理灭人欲,格物致知
新体系
明清
批判君主专制制度,工商节本,经世致用
批判继承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 渊源——罗马法
(1)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又称《十二表法》。
(2)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
特点:保护私有财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贵族利益。
2. 发展——日耳曼法
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3. 普通法系
12世纪前后,普通法在英国逐渐形成。1215年,英国通过《大宪章》,开始限制王权。英美等国的法律构成了普通法系,别称“英美法系”。
4. 民法系
1789年,法国开始制定一系列法律。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形成了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
5.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不同点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的渊源
判例法为主
成文法为主
立法与司法相互关系
法官地位突出,司法绝对中心地位
立法绝对中心地位,司法处于从属地位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以罗马法为基础,大部分继承罗马法
涵盖的范围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相同点:
(1)本质:都是建立在近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
(2)法律指导思想:都受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学说的深刻影响。
(3)法律背景: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
(4)传统: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不同的只是谁为主体的问题。
二、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
1.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3)司法实践过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为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建立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实质:西方法律制度为资产阶级服务。
2.近代西方法律的评价
积极:(1)有利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
(2)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3)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
消极:(1)财产限制:财产多少决定法律地位的高低。
(2)种族歧视:黑人、原住民长期处于无权地位。
(3)性别歧视:女性长期处于无权地位。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1.基督教的发展
(1)早期基督教:起源于1世纪巴勒斯坦地区,相传为犹太的拿撒勒人耶稣所创立。信奉者称耶稣为基督。
(2)基督教的国教化: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3)中世纪基督教:基督教影响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2.表现
教士们主要任务是宣讲教义;要会还开办学校,学校主要讲授宗教内容;节日大多与宗基督教有关;教会对人们的日常告诫。
3.作用
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4.宗教改革后的新教
(1)宗教改革否定了教皇的绝对权威,批判天主教会的宗教特权,使人获得精神上的自由和灵魂得救的自主权,提倡个性的解放
(2)前提:宗教改革后,西欧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
(3)新教主张:①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因信称义。使更多人学会读书认字,促进了文化的普及。②新教提倡积极入世,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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