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2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利用热源设施向供热用户提供热力。
第三条 城市供热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改造、扩建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保证供热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发展城市供热应当按照优先利用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的原则,加强热网改造、热源优化,提高供热效率,降低供热成本。
第六条 城市供热工程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七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价格与成本相衔接、供需平衡、监管有力的市场机制。
第八条 城市供热工程应当实行综合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管,保障供热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热力的生产和供应
第九条 热力的生产应当选择清洁、环保、节能的方式,鼓励利用余热、余压、余电等能源,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
第十条 热力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立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热力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管理热力供应的企业应当在供热季节前进行准备工作,储备足够的燃料和备件,做好配套设施和电力保证措施,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热力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价格,合理确定供暖范围和标准,确保供暖的覆盖面和质量。
第三章 用户接入和服务
第十三条 用户接入城市供热应当遵循有序、公平、合规的原则,按照规定手续办理接入手续,并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供热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供热服务,保障用户权益,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协作。
哈尔滨供暖时间
第十五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遵守供热公司的管理规定,保护供热设施和环境,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城市供热工程实施监管,加强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Supplier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热力生产和供应的有关信息,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附件:无。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城市供热:在城市范围内,利用热源设施向供热用户提供热力。
2. 供热服务企业:承担城市供热服务的企业。
3. 用户:接受城市供热服务的个人、家庭和单位。
4. 监管:对城市供热工程实施监管,加强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 供暖范围的划分问题。解决办法:市政府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根据供热企业的供应能力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供暖范围。
2. 燃料价格波动大。解决办法:加强对燃料市场的监管,稳定供应渠道,做好储备工作,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供暖成本增加。
3. 环境污染与能耗问题。解决办法:加强热源设施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推广利用清洁能源,降低能耗和排放。同时,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罚。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