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3.05
∙【字 号】哈政办规〔2019〕6号
∙【施行日期】2019.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5日
哈尔滨市2019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规〔2019〕3号)要求,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加强科学化、系统化、精细化、法治化管理为目标,以细颗粒物(PM2.5)来源解析为基础,以燃煤污染控制、污染源达标排放、高排放车管控、城乡面源综合整治、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为主攻方向,以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为重要突破口,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统筹兼顾,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目标任务。保持和巩固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17.6%和20%以上;PM2.5浓度下降至52微克/立方米左右,力争降至50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减少至21天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1.加强散煤管控。完善煤炭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强化煤炭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执法,加强燃煤质量检验,规范煤质检测机构抽检、检测制度,提高抽检频次。(牵头协调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加快棚户区等低矮面源整治力度。按计划完成棚户区(含城中村)搬迁改造。对未纳入搬迁改造计划的棚户区内居民燃煤散烧和居民楼自供热燃煤散烧要通过并网、改用清洁燃料或使用生物质燃料、型煤等措施进行改造,减少低矮面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牵头协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各区政府)
2.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城市城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等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实施“煤改清洁能源”的单位应同步拆除燃煤锅炉,替代后的燃气锅炉需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清洁取暖率达到60%以上。县(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优先利用地热、生物质、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暖,清洁取暖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燃煤锅炉淘汰。制定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进一步扩大燃煤锅炉淘汰范围,淘汰的燃煤锅炉应当实行清洁供热替代。市区建成区、县(市)城关镇建成区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市区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推动市区建成区不能达标排放的每小时35蒸吨(或29MW)燃煤锅炉淘汰;基本淘汰市区城乡结合部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市区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之外区域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总数量的50%以上;县(市)城关镇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现“清零”;县(市)基本淘汰市、县(市)财政
哈尔滨供暖时间供养单位(包括乡镇、村委会)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和市区建成区具备条件的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实现烟尘(颗粒物)超低排放,具备条件的全部实现节能和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燃气锅炉基本实现低氮燃烧技术。不具备条件的实行特别排放限值,优先实施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县市政府)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5.严格环境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明确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牵头协调部门:市生
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等的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改造。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牵头协调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6.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建立“散乱污”企业全面排查机制,明确各区域排查责任人,逐一登记备案,实行清单制、台账式、动态化管理。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
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防止已取缔的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牵头协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体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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