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4
∙【字 号】哈政综[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哈政综〔2013〕1号)
哈尔滨供暖时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2〕57号)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向低碳方式转变,确保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和增加碳汇等,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产业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消费模式,推动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绿发展,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二)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到201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比2010年至少下降16%。有效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主要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
计核算体系。大力推广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全面提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
二、强化温室气体排放控制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以优势产业为重点,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构筑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低碳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抓好高耗能产业源头控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依法严格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市发改委牵头)。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市工信委牵头)。
(四)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继续实施燃煤工业锅(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10大重点节能工程,依法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单位的节能管理,突出抓好能源和工
业、建筑、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共机构等5个重点领域的节能。适时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探索在重点耗能地区、行业、企业实行节能量交易制度。扶持培育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活跃、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覆盖城乡的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动重点企业、园区、城镇逐步实现循环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实施高效锅(窑)炉生产制造和改造、大功率变频器研发制造、节能电机生产制造、高效余热余压回收技术装置生产、高效绿照明产品、节能建材等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市科技局牵头)。进一步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市财政局牵头)。到201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至少下降16.5%。
(五)积极发展低碳能源。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大力发展先进燃煤发电技术和多联产技术应用,提高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完善配套管网设施,继续扩大天然气开发利用规模。大力发展风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推广离网型陆地风力发电技术和陆地风电并网发电技术,打造大型风电基地(市发改委牵头)。以秸秆、薪材、畜禽粪便等生物质资源综合开发、高效利用为突破口,积极推广生物质气化和固化技术,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屯和农场、管理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工程,推广日光节能
温室、太阳能畜禽舍、太阳房、节能炕灶及生物质炉具等节能设施和产品(市农委牵头)。建设坚强的智能电网,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和对电动汽车、蓄能装置利用等需求的反应能力(哈电业局负责)。
(六)努力增加碳汇。依托造林绿化工程、森林资源培育工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支撑体系建设工程和林业服务体系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完善林业生态体系,因地制宜构筑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加强重点林区森林抚育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森林生态系统储碳能力。继续推进平原、半平原和城镇村屯绿化,建立多林种相结合,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强碳汇计量监测体系研究,鼓励碳汇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建设碳汇林业试验区。到2015年,全市森林面积保有量力争达到99万公顷,森林蓄积达到9000万立方米,覆盖率提高到46%(市林业局牵头)。积极推广秸秆还田和少免耕等技术,增加农田土壤碳贮存(市农委牵头)。推进草原休养生息工程,加快草原生态功能恢复(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谋划碳捕集与封存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牵头)。
(七)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推广利用电石渣
、脱硫石膏、粉煤灰和矿渣等固体工业废渣生产水泥,加快发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沙浆;减少石灰土窑数量;鼓励采用废钢电炉炼钢--热轧短流程生产工艺;推广有金属冶炼短流程生产工艺技术;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电石、制冷剂、硝酸等行业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市工信委牵头)。改进种植技术,加快禽畜粪便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城镇垃圾处理资源化(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和城镇污水处理资源化(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步伐,控制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继续做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工作,积极研发并推广应用控制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技术,提高排放控制水平(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
(八)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加强需求引导,强化工程技术标准,通过广泛应用高强度、高韧性建筑用钢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使用寿命(市建委牵头)。实施水泥、钢铁、石灰、电石等高耗能、高排放产品替代工程,鼓励开发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传统钢材(市工信委牵头)。继续实施沃土工程,加大推广有机肥、生物肥和新型肥料的力度,减少传统化肥施用量(市农委牵头)。选择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替代产品或工艺进行推广示范(市科技局牵头)。
三、开展低碳发展试验试点
(九)推进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纳入国家或省级低碳发展试点,科学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探索低碳发展模式,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和公用设施体系,倡导低碳消费。开展低碳产业体系建设,扩大碳汇建设和低碳技术应用,谋划低碳重点示范项目。适时开展市级低碳城区试点,积累多样化低碳发展经验(市发改委牵头)。
(十)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试点。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为支撑的低碳园区,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用能技术、能源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市发改委牵头)。
(十一)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供水系统、照明、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实现绿低碳化。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材,推广绿低碳建筑,加快建筑节能低碳整装配套技术、低碳建造和施工关键技术以及节能低碳建材成套应用技术的研发应用,鼓励建立节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区能源
与交通保障系统。积极利用地温和工业余热,努力探索能源、土地、水等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方式(市建委牵头)。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引导社区居民普遍接受绿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
(十二)开展低碳商业和低碳产品试点。通过改进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的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运营管理,强化对顾客消费行为的引导,显著减少试点商业机构的二氧化碳排放(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牵头)。做好能源计量工作,落实国家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推进低碳产品标识管理,开发附带碳补偿的商品与服务,引导低碳消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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