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济发改高技〔2021〕233 号)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市工程研究中心是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支撑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为目标,由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科研创新平台或共同设立的创新联合体。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济南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宗旨:
(一)坚持目标导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着眼加快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建设面向行业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为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提供基础条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
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瞄准国家和省市战略任务、重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以及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撑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探索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围绕提升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面向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际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分析研判产业发展态势及需求,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实行开放式服务,承接各类主体委托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
工艺及装备。
(四)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为行业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促进行业技术
济南高校进步。
(五)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研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探索人才激励机制,搭建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人才库。
(六)为培育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做好储备。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体布局,组织开展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等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是市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市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提出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重点支持领域,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第七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依托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当是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二)申请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市级及以
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四)拟申请市工程研究中心现有研发场所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人。
(五)申请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两年以上的工程研究中心,有规范的工程研究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六)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应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市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市工程研究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九条申请单位结合自身优势,编制市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筛选确定推荐申请单位名单,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情况,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工程研究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公示后正式发
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细则,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市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一)材料提交。依托单位提交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材料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评价标准进行评价、打分,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四)公布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将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市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全市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鼓励市工程研究中心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第十七条支持市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市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
第十八条鼓励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市工程研究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工程研究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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