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jf—2006—0001山西省合同范本
jf—2006—0001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建设厅制定
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m2:建筑高度——或跨度——m,结构类型:框架,层数层,其它——
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太原市桃园南路西一巷7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jf—2006—000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制定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_ 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jf-2006-0001)中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篇三: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jf—2006—0001
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建设厅制定
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
特别提示
1、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
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国家示范文本》等
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承
发包双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应认真审查并严格执行合同中每一条
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等关键性条款不得
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3、签定合同前,发包人要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
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
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4、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
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设厅指定
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
当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领
取。
5、在山西省境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应以本合同文本备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山西省工程内容:建筑面积:㎡,建筑高度 m或跨度 m,结构
类型:,层数层
其他:
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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