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法律问题
带薪年休假的法律问题
⼀、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1、《劳动法》(1995年1⽉1⽇实施)第四⼗五条规定:国家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作⼀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职⼯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1⽇实施)第⼆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享受年休假。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
3、《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18⽇实施)第三条规定: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4、⼈⼒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15⽇实施)第⼀条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连续⼯作满12个⽉以上”,既包括职⼯在同⼀⽤⼈单位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在不同⽤⼈单位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情形。
5、《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三)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
(四)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
(五)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6、《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规定:职⼯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劳动法 年假
⼆、带薪年休假享受天数的规定
1、《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2、《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累计⼯作时间确定。职⼯在同⼀或者不同⽤⼈单位⼯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时间。
3、《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新进⽤⼈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注:连续⼯作满12个⽉)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结论:
1、带薪年休假最初在1995年1⽉1⽇实施的《劳动法》中进⾏了原则性规定,直⾄2008年1⽉1⽇国务院颁布《职⼯带薪年休假条例》才对带薪年休假进⾏了具体规定。故此,劳动者可以主张⾃2008年1⽉1⽇之后的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与⼯龄有关,与司龄并⽆必然的联系;只要员⼯已经连续⼯作满12个⽉以上,同时不具备《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及《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规定的情形,即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3、连续⼯作满12个⽉以上,既包括职⼯在同⼀⽤⼈单位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在不同⽤⼈单位连续⼯作满12个⽉以上的情形。“连续⼯作”在法律上并⽆界定,实践中⼀般指持续的、⽆间断的⼯作,通常会结合社保缴纳、员⼯档案、劳动合同、⼯资发放等⽅⾯予以认定[2]。
三、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核算之争
1、《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
(⼆)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
本条的“⼯资”,实⾏计时⼯资的⽤⼈单位,指的是⽤⼈单位规定的其本⼈的基本⼯资,其计算⽅法是:⽤⽉基本⼯资除以⽉法定⼯作天数(23.5天)(注:⽬前⽉法定⼯作天数为20.83天)即得⽇⼯资,⽤⽇⼯资除以⽇⼯作时间即得⼩时⼯资;实⾏计件⼯资的⽤⼈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资。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条⽂的说明》的通知(1994年9⽉5⽇实施)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资。法定休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以及法定带薪休假。
3、《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产、⼯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4、《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规定:⽤⼈单位经职⼯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资收⼊的300%⽀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单位安排职⼯休年休假,但是职⼯因本⼈原因且书⾯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付其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5、劳动部关于印发《对〈⼯资⽀付暂⾏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5年5⽉12⽇实施)第⼆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作的,应另外⽀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时或⽇⼯资标准300%的⼯资。
6、《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资收⼊按照职⼯本⼈的⽉⼯资除以⽉计薪天数(21.75天)进⾏折算。
前款所称⽉⼯资是指职⼯在⽤⼈单位⽀付其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前12个⽉剔除加班⼯资后的⽉平均⼯资。在本⽤⼈单位⼯作时间不满12个⽉的,按实际⽉份计算⽉平均⼯资。
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实⾏计件⼯资、提成⼯资或者其他绩效⼯资制的职⼯,⽇⼯资收⼊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执⾏。
7、《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规定:⽤⼈单位与职⼯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当年已⼯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但折算后不⾜1整天的部分不⽀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历天数÷365天)×职⼯本⼈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结论:
1、带薪年休假属于法定休假⽇,⽤⼈单位可以在⼀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般不跨年安排。也即,若⽤⼈单位在⼀个年度内未安排休年休假的,则原则上已⽆法通过在下年度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式核抵劳动者上年度的年休假,⽤⼈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付未休年休假的⼯资报酬。
2、未休年休假的⼯资报酬: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对〈⼯资⽀付暂⾏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应另外⽀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时或⽇⼯资标准300%的⼯资。⽽按照《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资收⼊的300%⽀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由于该两份⽂件对此规定不⼀致,导致了实务中有不同理解,但本律师认为:《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且其后于劳动部关于印发《对〈⼯资⽀付暂⾏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效,故此,应休未休年休假⼯资应按照《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的⽇⼯资收⼊的300%(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付。
四、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时效之争
1、《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与⽤⼈单位因年休假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2、《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1⽇实施)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向对⽅当事⼈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当事⼈同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不能在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
五、⽤⼈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临⽀付经济补偿⾦及加付赔偿⾦的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应当⽀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5]:(⼀)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额⽀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鉴于带薪年休假⼯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在实务中存在⼀定的争议,若⽤⼈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或安排休年休假但未留存相应的证据,则可能⾯临劳动者以⽤⼈单位未安排休年休假、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动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进⽽主张⽤⼈单位依法⽀付经济补偿⾦并加付赔偿⾦的法律风险。
(⼆)⾯临被劳动者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如上所述,鉴于实务中对年休假⼯资报酬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进⽽适⽤⼀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存在⼀定的争议,不同法院甚⾄同⼀法院的不同法官对年休假⼯资报酬适⽤时效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故此,⽤⼈单位若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将⾯临被劳动者主张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休假⼯资报酬的法律风险。
(三)⽤⼈单位的应对措施
1、依法制定或完善事假、病假管理制度,留存劳动者的请、销据材料。当劳动者⼀个年度内累计事假、病假天数符合《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规定之情形的,则可以不再安排劳动者当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
2、将年休假统⼀安排在单位放假超过法定节假⽇的假期之中。例如,春节假期国家规定为三天,⼤多数⽤⼈单位春节假期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天数,可以考虑集中将年休假安排在春节假期中。
3、由劳动者提出因本⼈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书⾯说明[6]。在实务中,不排除存在⽤⼈单位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不愿意休年休假的情况(⼀⼼扑在事业上的或有其他想法的类型),此时,⽤⼈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交因本⼈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书⾯说明并留存证据,有效防控潜在的法律风险。
4、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留存书⾯证据。在实务中,⽤⼈单位因⽆法提供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证据⽽败诉的案例并不鲜见,故此,若⽤⼈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定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否则,在仲裁或诉讼中将⾯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注释:
[1]《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第六⼗四条第⼆款:军⼈服现役年限计算为⼯龄,退出现役
后与所在单位⼯作年限累计计算。
《劳动⼈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凡在“⽂⾰”期间由国家统⼀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龄。他们参加⼯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算起。
《国家教委、劳动部、⼈事部关于《博⼠⽣和在职⼈员考取硕⼠⽣学习期间⼯龄计算问题的通知》(1990年1⽉19⽇教⾼(1990)001号)⼀、国内博⼠⽣学习期间计算⼯龄。⼆、在职⼈员考取国内硕⼠⽣,学习期间计算⼯龄。
[2]⼈⼒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社厅函〔2009〕149号)⼆、关于累计⼯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作时间”,包括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从事全⽇制⼯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龄的期间(视同⼯作期间)。职⼯的累计⼯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的证明材料确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全年⽉平均⼯作时间和⼯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
⼀、制度⼯作时间的计算
年⼯作⽇:365天-104天(休息⽇)-11天(法定节假⽇)=250天
季⼯作⽇:250天÷4季=62.5天/季
⽉⼯作⽇:250天÷12⽉=20.83天/⽉
⼯作⼩时数的计算:以⽉、季、年的⼯作⽇乘以每⽇的8⼩时。
⼆、⽇⼯资、⼩时⼯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条的规定,法定节假⽇⽤⼈单位应当依法⽀付⼯资,即折算⽇⼯资、⼩时⼯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据此,⽇⼯资、⼩时⼯资的折算为:
⽇⼯资:⽉⼯资收⼊÷⽉计薪天数
⼩时⼯资:⽉⼯资收⼊÷(⽉计薪天数×8⼩时)。
⽉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21.75天
[4]案例检索于北⼤法律信息⽹。
[5]实务中⼀般要求必须经过劳动⾏政部门责令限期⽀付的前置性程序,若经过该程序后,⽤⼈单位仍
逾期不予⽀付,则加付赔偿⾦的主张理应得到⽀持。
[6]《企业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条:⽤⼈单位经职⼯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资收⼊的300%⽀付未休年休假⼯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付职⼯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单位安排职⼯休年休假,但是职⼯因本⼈原因且书⾯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付其正常⼯作期间的⼯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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