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铜陵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教学评价方法
为推进我院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测和保证体系,不断深化教学管理改革,优化教学过程控制,激发广大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促进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加强教学改革与研究,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手段,提高教学质量。通过科学严谨的教学质量考核,对教师教学质量及水平给予科学合理的阶段性评价,从而获得全面、综合的教学质量信息,产生正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考核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原则。考核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专业培养、教师工作特点,有利
于提高教师师德师风水准,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实事求是,公开考核方法、内容和结果,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考核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项考核实行定量评价,按百分制计分;最终结果实行定性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全面综合评价原则。采取分层次与分类别的方式,以教学单位评价为主,坚持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实施同行专家评价、教学管理部门评价与学生评价相结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特别注意对教师的师德评价,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管理的评价及整体教学效果的评价,以提高评价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考核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教育教学研究所、成人教育学院、督导组、纪委、科技处、图书馆、 各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
四、考核对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对象为学院在职在编的从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教师如进修、访学、长期病假等获学院批准的原因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予考核。外聘教师可参照执行。
五、考核方法与程序
(一)以教学系(部)为单位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确定考核结果。各教学系(部)在每学年结束的7月份组织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二)教师教学考核成绩主要由同行专家评价、教学管理部门评价与学生评价等三个方面构成。其中同行专家评价占20%,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占20%,学生评价占60%。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各系(部)也可另行提出同行专家评价、教学管理部门评价与学生评价的标准和分值比例,但须报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1.同行专家评价(20%)
同行专家评价由教研室(实验室)组织,评价人员根据平时听课及实际了解情况,对本教研室(实验室)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确定评价分值。
2. 教学管理部门(含学院领导、学院教学督导组)评价(20%)
由学院领导、督导组人员、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系党政负责人共同承担。根据听课及实际了解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等情况,对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确定评价分值。
3.学生评价(60%)
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教学系(部)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网上评价方式进行。
同行专家评价、教学管理部门评价、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根据以上三项指标所占比例计算(得分)取两学期评价得分的平均值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最终得分。
(三)考核等级的确定
1.教师教学质量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视考核学年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分布情况而定。
各教学系(部)应根据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排序并确定学年考核结果。考核等级比例由各教学系(部)根据实际考核情况确定,其中优秀等级的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
(2)学年内教学工作量未达教研室平均工作量二分之一者;
(3)学年内因教学工作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学年内出现一级教学事故一次;
(2)本人基本工作量未达到定额标准,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学院和系(部)安排的教学任务者;
(3)对师德低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4.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各教学系(部)对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结果须公示7天,教师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学系(部)考核小组申诉,系(部)考核小组应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对系(部)考核工作有意见的可向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的7月底完成,8月初各系(部)汇总和整理相关考核材料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全院考核结果,报请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8月底前学院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所有教师教学质量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备案。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学期开始执行,与学院其他有关规章不一致之处,执行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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