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完成了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
井冈山大学怎么样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非外语专业学生外语成绩必须达到下列情况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按百分制60分合格进行计算);
2)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
3)学校单独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者;
2、平均学分绩小于70(不含70)者;
3、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肄业生。
第五条 对于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没有违纪,毕业时属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毕业生和第四款中学分不足的结业生,学校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四年制的学生在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在七年内,时间均以学生当年入学之日算起)申请课程重新学习,经考核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普通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属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凭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本人申请,学校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四年制的学生在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在七年内,时间均以学生当年入学之日算起)回校参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经考核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按《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赣学位[2001]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学士学位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要求,审核其政治表现、学术水平、外语成绩及毕业鉴定材料,于学生修业期满后1周内,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九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6月份受理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9月份受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后,应按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格式,给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校长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决议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授予学位决议发布后9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以复审后的决议为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并报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791日起实行,200661日起执行的《井冈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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