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2.24
【字 号】通政办发〔2015〕194号
【施行日期】2015.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5〕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
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优化审核发放流程,逐步缩短发放周期,落实每半年发放一次扶助金。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众申领特别扶助金,保证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凡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要及时纳入国家规定的供养制度,享受供养待遇。实行集中供养应尊重其本人意愿。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慰问。〔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08号)执行。〔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四)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对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按属地原则,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各地优先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应急救援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和补贴。〔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五)建立完善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居家养老,符合条件的可以发放护理服务补贴。〔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特殊家庭
  (六)参加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参加基本照护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各县(市)和通州区可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标准组织实施。〔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七)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八)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所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本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0周岁以上患有不孕症和35~40周岁之间患有继发性不孕症,在南通市妇幼保健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费按其核定的价格减免50%,最多减免2次相关费用。〔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十)帮助解决诊疗困难。各级医疗机构均要开通“绿通道”,明确责任科室和人员,列入志愿者服务范围,提供“四优先”服务,特别扶助对象可优先挂号、优先专家门诊、优先检验检查、优先入院出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年满60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巡诊服务范围,开展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按规定提供。〔责任部门:市卫计委〕
  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
  (十一)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如无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其住所地乡镇(街道)计生协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信息录入中国计生协特殊家庭信息系统,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
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计划生育协会〕
  (十二)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收养福利机构的孩子时,有两个以上拟收养意愿的家庭,经过评估在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安排收养子女。除法定收费外,不得向其收取捐赠款、寄养费等费用。〔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十三)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市计生协会每年帮助4户改造危房。〔责任部门:市房管局、市计划生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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