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特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
    一、建立信息档案的对象范围
各地应当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的对象又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再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子女信息、父亲信息和母亲信息3个部分,其中子女信息具体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死亡时间、伤残时间及等级等;父母信息具体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居民性质、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况以及纳入低保和特别扶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情况等(详见附表1)。
(二)扶助关怀情况。主要包括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4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放老年人护理补贴、帮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帮助实施再生育辅助生殖、享受就医“绿通道”、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或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安排收养子女、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社会关怀帮扶等。
(三)联系人情况。具体内容包括联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职务等;帮扶对象的主要困难和诉求;具体帮扶措施以及联形式等(详见附表2)。
三、档案信息的处理流程
各地应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由担任联系人的社区(村)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并负责定期将个案信息汇总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后负责将信息定期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详见附表3、附表4、附表5)。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收集到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与本省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姓名和身份证信息,不匹配的信息进行二次核查。对于符合“PADIS特别扶助子系统”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经审核后可将档案信息导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并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中保留记录。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将所在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信息和发生变更的信息进行汇总,每年集中报送省级卫生计生部门。
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对本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信息定期审核、汇总后将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于每年531日前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
    四、信息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档案管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在收集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后,要将
信息登记在册,相关的各种纸质资料要做到定期存档,并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
    (二)数据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采集、处理、使用、安全管理及监督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统计表上报要加密处理,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三)退出管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退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的,必须写明退出原因,并将原有信息留存。
附表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基本情况表
家庭编码
省(2)市(2)县(2)建档年份(4)家庭编号(6
子女情况
 
 
出生年月
子女归属
 
 
 
共同/父亲/母亲
伤残/死亡
伤残/死亡年月
死亡原因
伤残等级及类别
意外/疾病/其他
1/2特殊家庭/3
父亲编码
 家庭编码01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
民族
居民性质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
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受教育程度
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及以上
身份证号
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精神状态
乐观/较乐观/不乐观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不固定收入/基本无收入
是否纳入扶助
/
是否享受低保
/
是否停止扶助
/
停止扶助原因
再生育/领养/死亡/其他
停止扶助时间
 
母亲编码
家庭编码02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
民族
户口性质
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婚姻状况
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受教育程度
未上学/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及以上
身份证号
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自理/半自理/
不能自理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
精神状态
乐观/较乐观/不乐观
收入状况
有固定收入/不固定收入/基本无收入
是否纳入扶助
/
是否享受低保
/
是否停止扶助
/
停止扶助原因
再又生育/领养/死亡/其他
停止扶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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