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及特殊困难三个档次。严格按照家庭困难程度认定;原则上,困难等级认定结果中,“B 一般困难”学生比例占困难学生总数的15%,“C 困难”学生占80%,“D 特殊困难”学生占15%。
(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特殊家庭1.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并缺少经济来源;
2.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病且开销较大的;
4.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
5.孤儿,有“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家庭人口在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故);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支付高额费用;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5.父母离异且未再婚,无固定工作,缺少经济来源的;
6.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入不敷出。
(三)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或双方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少且无资助;
3.单亲家庭且无经济来源;
4.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及艰苦边远地区学生,很少或无经济来源;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如有下列情况,需提供相关材料:
1.孤儿、残疾、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
2.城镇低保户或特困户,提供《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发放当年补贴的造册登记表复印件;
3.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因病丧失劳动力,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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