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
方案
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特殊家庭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
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
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 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
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
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 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
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08年的下半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
困难,在全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
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
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建立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
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机制。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07〕78号、国人口
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扶助标准、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
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扶助金和搭车收
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度的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
审计、金融、宣传、监察、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
责分工,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
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
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对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残联负责残疾对象的甄别、核残与鉴定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
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同时负责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四、特别扶助对象和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 49 周岁,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 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 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服务等,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