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课题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中)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曾英姿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1325
摘要: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妥善处理,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关系高校的发展和声誉。合理妥善分担事故责任,首先要厘清大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高校伤害事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谨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各方的过错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
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059-02
作者简介:曾英姿(1983-),女,汉族,湖南邵阳人,硕士研究生,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教师,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法学理论。
随着高校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网络媒体的日益发达,大学生伤害事故越来越凸显,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发生伤害事故,高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大责任、赔偿数额怎么确定,意见难以统一。针对受害家属的赔偿要求,学校难以满足,双方僵持,容易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最终结果两败俱伤。明确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高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前提条件,对预防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对事故发生后的纠纷解决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的责任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界定。该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小学生,中学生,当然也包括大学生。该条对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条件作出了限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大学生的伤害事故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大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可以将伤害事故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校方过错型,指学校以及学校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的规章制度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包括学校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能较好地履行安全教育义务,未及时告诫及采取相应救助措施等;二是自己过错型,指大学生违反学校校规校纪以及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发生伤害事故;三是第三人过错型,指除学
校和大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外来人员在校园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四是不可抗力型,因人的意志不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等。
二、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界定
民事责任,是指因民事违约、违法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要厘清大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首先应厘清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的民事责任类型,即高校的行为是属于违约行为还是侵权行为,高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违约行为的前提是双方间存在合同,而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高校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应该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造成另一方损失时,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大学生伤害事故这种侵权行为应有四大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即高校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如高校的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二是过错,即高校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如高校疏于管理自己的设备设施,主观上就是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三是损害事实,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利影响的事实。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侵害的权利往往是大学生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一旦发生,对大学生本人以及整个家庭都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四是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侵权行为致使大学生损害事实发生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追究侵权责任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在大学生伤害事故中需要承担多大民事责任的根据,也是司法机关办理大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个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我们逐一来探讨是否适合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一)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对过错责任原则作出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时,应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各方根据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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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院级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基于创新创业导向的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
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HLZ041611);广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研究项目:从大学生创业实践看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缺失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3JK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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