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最新文件 > 正文
  索 引 号:FJ00353007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
  备注/文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0年09月29日 10时:00分  来源: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阅读:590次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
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
  (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
  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要求确定,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执行核6B级的防护标准。
  第八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应建的防空地下室的规模确定。当S≤500m2时(S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战时功能可按人防物资库的标准设置;S>500 m2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县区级(含)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和城市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生活保障部门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的新建公共建筑, S≤2000m2时,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部。
  (二)城建、市政管理、电力、卫生、医药、公安、消防、化工、环保、电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能源、水利、教育等负责组建众防空组织部门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当S
≤5000m2时,应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含  防空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其中, S≤1000m2时,可按一个防护单元的标准修建队员掩蔽部;1000m2<S≤5000m2时,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应分别按不同防护单元修建。
  (三)城市新建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800 m2时,可结合修建医疗救护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S>800 m2时,应按以下要求修建相应的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分为地下救护站、地下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三种。
  1、县级以下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当S≤1200m2时,应修建地下救护站及其固定电站;
  2、县区级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地下急救中心。S≤1000m2时,可按独立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的医技单元;1000m2<S≤3000m2时,应按不同功能的防护单元修建地下急救中心;
  3、市级(含)以上医院的医疗建筑项目,应结合修建中心医院。S≤1000m2时,可按独立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的医技单元;当1000m2<S≤4000m2时,应按不同功能的防护单元修建中心医院。
  建设单位因建筑项目的规模限制,未能一次性完成地下急救中心或中心医院修建任务的,应编制本单位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建设规划,做好已建防护单元与规划人防单元连通口的预留施工。
  (四)居住建筑和除上述(一)~(三)款规定外的其他公共建筑,防空地下室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附件三)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当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超过上述(一)~(三)款规定的各自最大指标时,超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也可按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规划用地许可范围内的同一地块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
  第九条  因条件限制,防空地下室设计面积未能达到人防应建面积要求且确实无法扩建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工程的防护功能可参照《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的比例指标确定。
  第十一条  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防空地下室之间宜相互连通,防空地下室在布局上尽可能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即出入口距所掩蔽人员的地面工作区或生活区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宜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与附近大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预留人防连通口。
  第十三条  对于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先期建设防空地下室,多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可在该项目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后期建设:
  (一)后期建设的项目已立项,在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中已明确表示;
  (二)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在不超过规定时间内建设防空地下室,同时应承担逾期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责任。
  (三)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延期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已制定并落实具体监管措施,客观上能够避免建设项目因分期实施而产生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现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建筑的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一、居住建筑 
  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
  包括以下各种建筑: 
  办公建筑,如: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物流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体育场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空港航、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看守所、监狱等的建筑。
  纪念建筑,如:纪念馆、故居等。
  园林建筑,如: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建筑。
  生活服务类建筑,如:食堂、浴室、敬老院等建筑。
  宗教民政类建筑,如: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建筑。
  三、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如: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会议用房以及其它的附属用房等建筑。

(附件二):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
 
  甲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划分应根据城市防空类别、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重点目标的分布情况、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等综合考虑并列入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规划后确定。在这项工作尚未开展之前,暂按以下划分:①、国家一、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包括各区及经济开发区)以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平潭县、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龙海市、云霄县、东山县、漳浦县、诏安县、永安市、连城县、武夷山市、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仙游县等按甲类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②、其他县(市)及人防重点城镇按乙类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三)
 福建省旅游景点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建设指标选用表
 
 
  注: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 “※”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可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