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字怎么读观点导读
对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要结合之前相关规定的演变轨迹,从文本整体和历史沿革出发探求其原意。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性质既可以是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也可以是“违约金”;“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高三父母寄语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的不同,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应首先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解释和规定。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借款逾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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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规定》),除普遍令人关注的用一年期LPR的4倍取代原先以24%、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大幅下调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修改,即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用“自逾期还款
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取代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情形下,[1]相较之前的“年利率6%”,新规中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在计算标准上有所模糊,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亟需予以厘清。
一、如何理解新《民间借贷规定》对此问题的修改变化
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前,在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拟将原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修改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逾期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当时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初衷是沿用原规定的模式,只是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年利率6%变为逾期当月的一年期LPR,后来正式公布的条文变为现在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要正确理解此修改变化,应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性质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
(一)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属于一种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借款合同的逾期利息,是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产生的,属于一种法定违约责任,其计算标准应首先按照借贷双方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软件无法卸载怎么办新《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即应属于《合同法》第207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此前,该“国家有关规定”是指2015年原规定中的“年利率6%”;再往前,是2011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民间借贷通知》)第6条“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继续往前追溯,则是合同法实施前的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意见》)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历史名将(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属于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或“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加上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第115条规定的定金,《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五种,适用于借款合同的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
对于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指的是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的支付问题,逾期利息不属于继续履行的范畴,其具体性质只能是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
不同情况下,逾期利息的性质是不同的。“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逾期利息的性质同样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3]在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其实质属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为违约金性质;[4]在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则逾期利息的性质应为赔偿损失。原规定中的“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就属于赔偿损失范畴。
(三)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不能涵盖逾期还款导致的所有违约责任形式
当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责
任形式中的“赔偿损失”,但是,此时不能否定另外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即“违约金”存在的可能性:借贷双方虽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但仍有可能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此时若仅规定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定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会存在否定出借人主张违约金权利之嫌。
原《民间借贷规定》在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时规定的“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忽视了“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存在的可能性,在违约责任体系上对于出借人的权利保护存在一定逻辑漏洞。新《民间借贷规定》改变了原先仅确定一种赔偿损失意义上的利率标准的模式,在逻辑上更加周延,对于出借人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根据新规定,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赋予了出借人更多选择权。美发名字
二、应注意区分“逾期付款责任”与“逾期还款责任”
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种将“逾期付款”与“逾期还款”混同的倾向,导致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
的责任承担问题上存在偏差,在新《民间借贷规定》的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予以区分和纠正。
逾期付款责任,是指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因未按照约定支付债权人款项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逾期还款责任是指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返还出借人借款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责任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上,逾期付款责任可产生于各类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合同主要义务指向的内容为支付货款、租金而非其利息。而逾期还款责任仅基于借款合同产生,出借人让渡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权而获得利息收入,借款人为取得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支付一定的利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利息就是资金的时间价格。[5]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的责任承担方式上,逾期付款责任通常表现为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责任则表现为逾期利息。在法律规定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演变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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