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算得上是借贷的凭证,也是双⽅借贷关系的证明。但合同是有分为⽆效和有效,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能对它的效⼒认识清楚。那么,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
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应该如何认定
⼀、⾃然⼈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向借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效。未提供借款前,双⽅达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未⽣效,借款⼈不得依据成⽴的合同强制贷款⼈提供借款,即⽆强制履⾏问题。
对于作为⽣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断,《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例举了五种情形。通货膨胀的原因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然⼈之间借款合同的⽣效要件:(⼀)以现⾦⽀付的,⾃借款⼈收到借款时;(⼆)以银⾏转账、⽹上电⼦汇款或者通过⽹络贷款平台等形式⽀付的,⾃资⾦到达借款⼈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将特定资⾦账户⽀配权授权给借款⼈的,⾃借款⼈取得对该账户实际⽀配权时;(五)出借⼈以与借
款⼈约定的其他⽅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完成时。”
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形是否构成已“提供借款”,应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进⾏判断。
⼆、⾃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
各个民族的服饰⾃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包括⾃然⼈与法⼈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即⾃然⼈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法⼈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成⽴时⽣效的,⼈民法院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或者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然⼈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在性质上⼀般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成⽴时即⽣效。但当事⼈可以将借贷合同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为附⽣效条件或⽣效期限的合同。另外,法律、⾏政法规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也为实践性合同。
三、企业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实施以前,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直是将企业间借贷合同规定为⽆效,但实践中法院对其效⼒的认定却不太⼀致。2015年9⽉1⽇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原则上肯定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统⼀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标准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的认定规则关于民间借贷
合同法律效⼒的认定规则。
《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产、经营需要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企业间借贷合同须同时满⾜以下三个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干拌面的做法热狗王(⼀)借贷合同是为⽣产、经营需要订⽴怎么购买基金
订⽴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的应是为满⾜⽣产、经营需要,但何为“⽣产、经营需要”,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个案处理时,须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企业⼯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判断,并且借贷应是临时性的资⾦拆借,⽽⾮可能扰乱⾦融秩序的经常性的资⾦融通,即⾮以资⾦融通为常业。
(⼆)不存在民法典规定合同⽆效的情形。
具有民法典规定合同⽆效情形之⼀的,企业间借贷合同与⼀般合同⼀样⽆效。
《民法典》
第⼀百四⼗四条【⽆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五⼗四条【恶意串通的】⾏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三)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
若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包括企业间借贷合同在内的⼀切民间借贷合同均⽆效。
四、企业内部集资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2条规定:“法⼈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筹集资⾦,⽤于
本单位⽣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企业可以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筹集资⾦,这与⾮法集资划清了界限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的认定规则⽂章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的认定规则。但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的企业间借贷的⽣效要件⼀样,须同时满⾜三个条件才能⽣效,即借贷⽬的是⽤于本单位⽣产、经营,⽆合同法第52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效情形。同样的,司法解释也未对“⽣产、经营”的含义作出解释,在个案处理时须由法院参照企业⼯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认定,这给法院留下了极⼤的⾃由裁量空间。
五、借贷⾏为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的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或者出借⼈的借贷⾏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效。⼈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该款规定将借贷⾏为法律效果的刑法评价和民法评价分开,借贷⾏为涉嫌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当事⼈提起民事诉讼的,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效。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效的规定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的规定进⾏审查,若存在⽆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效;否则,应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担保⼈以借款⼈或者出借⼈的借贷⾏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当事⼈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的民事责任。”该款规定将借贷⾏为法律效果的刑法评价与借贷及其担保⾏为法律效果的民法评价分开,借贷⾏为涉嫌犯罪或已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效,担保⼈也并不当然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对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当事⼈是否有过错及过错⼤⼩进⾏认定,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当事⼈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民事责任。若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则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若⽆效,则应按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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