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解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该如何处理
最⾼院解析: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该如何处理
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法律纠纷⽇益突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居⾼不下。在司法实践中,更因存在着⼤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涉及⾮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罪⽽出现刑民交叉的情况,如何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关系在此类案件中便显得尤为关键。
本⽂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最⾼⼈民法院负责⼈(杜万华)就《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等,就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刑民交叉的处理⽅法梳理如下: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法院不再审理。
由于⾮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不特定的多数⼈的利益,因此在处理上应当坚持⼀体化解决的原则,防⽌有的受害⼈获得⾜额清偿⽽有的受害⼈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充的现象发⽣。所以⼈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法集资的犯罪,应当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法院不再审理。
⼆、将涉及⾮法集资线索的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
⼈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同时⼈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三、不能因主合同涉嫌⾮法集资,当然否定担保合同的效⼒。
在审理⾮法集资的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担保⼈的担保责任问题,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不能因为⼀部分当事⼈的⾮法集资犯罪就认定整个合同⽆效,从⽽否认担保⼈的担保责任。只要债权⼈起诉担保⼈,⼈民法院仍应当予以受理。
四、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民间借贷中⽌诉讼。
如果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案件的基本事实需要刑事案件查清以后才能继续审理的,则民间诉
讼案件应当中⽌审理,因为犯罪事实的⾏为可能涉及到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案件事实可能涉及到主体、权利义务的确定等,这⼀类案件便需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先把刑事案件结案了,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相关法条链接: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描写夏天炎热的词语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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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民法院⽴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民法
院应当裁定中⽌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
第⼀条同⼀公民、法⼈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条⼈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
第⼆百⼆⼗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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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
(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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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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