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强与王新萍、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5
【案件字号】(2020)新29民终90号
已知集合a {x【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康姬冰孙朝红
【审理法官】陈康姬冰孙朝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强;王新萍;谢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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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强王新萍谢清华
【当事人-个人】蔡强王新萍谢清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打印机共享【原告】蔡强
【被告】王新萍;谢清华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委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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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蔡强持2015年11月两被上诉人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张,以借贷关系为由主张归还借款及利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其诉讼。上诉人蔡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载明了两被上诉人具体的住址,并提交了被上诉人王新萍的身份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委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中,上诉人蔡强作为原审原告已提供了两被上诉人具体住址,一审法院是否已依法送达及送达的结果在卷宗中均无法反映,如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相关法律亦明确规定了解决途径及方法,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934号
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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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告知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蔡强对被告王新萍、谢清华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蔡强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934号民事应诉通知书,导致无法开庭审理。故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与的解释相悖;2.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裁定属张冠李戴,本案已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定性为民间借贷,却又驳回起诉,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蔡强与王新萍、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民终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清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强因与被上诉人王新萍、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9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学生假期实践报告二审上诉人诉称 蔡强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934号民事应诉通知书,导致无法开庭审理。故本案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与的解释相悖;2.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适用裁定属张冠李戴,本案已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并定性为民间借贷,却又驳回起诉,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新萍、谢清华未做答辩。
原告诉称 蔡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2.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告知原告在七日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蔡强对被告王新萍、谢清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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