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可以构成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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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可以构成罪如何认定?
以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的主观要件,也应当是区分以借款方式存在的犯罪与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
  无论是亲戚之间,或者是同学朋友之间,借钱这一行为似乎并不奇怪,并且自己熟悉的人之间借钱往往没有合同,只是口头之间的协议。但是往往是我们认为的熟悉的人,并且对他们毫无戒备之心,所以导致了很多纠纷的发生,甚至是伤害到人们生命健康的悲剧发生。所以借款也是可以构成罪的,那么借款可以构成罪如何认定的呢?
  一、借款可以构成罪 如何认定和平发展道路
  “借钱不还”型,即借贷式,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
公私财物的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二、借贷式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民营银行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贷式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那么借贷式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
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管理名言  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筑梦中国观后感  三、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
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重剑规则  (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
  (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在借贷式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以上便是借款可以构成罪如何认定的详细内容。通过对上述的阅读,我们知道,借贷式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没有要还钱的准备,打算借了钱之后,就以自己无力偿还赖账,或者直接隐姓埋名,消失在人海中,从而造成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所以,在此提醒人们,无论是与自己多亲密的朋友还是亲戚,请一定要在借款的时候定了借款合同,这样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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