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红、张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其红、张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新年寄语2020【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8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72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华炜李汉林惠玲 
【审理法官】郭华炜李汉林惠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其红;张飞;王成德;张其兰;张进 
【当事人】张其红张飞王成德张其兰张进 
【当事人-个人】张其红张飞王成德张其兰张进 
【代理律师/律所】朱经纬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周留成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经纬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周留成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李弘基mv【代理律师】朱经纬周留成 
【代理律所】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其红;张飞 
【被告】王成德;张其兰;张进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其红的案涉4.5万元款项转给了案外人羊某,王成德也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羊某代张其红支付货款给江苏誉明贸易发展有限公
司,故该4.5万元应认定是张其红与羊某之间的个人债权债务往来。本案上诉人张其红、张飞除了向王成德借案涉两笔借款40万元外,还在2017年9月28日向王成德借款20万元。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不应当支付利息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抵冲利息,再抵冲主债务本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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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除了案涉两笔20万元借款外,张其红、张飞还曾在2017年9月28日向王成德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3%,利息六个月付一次,也由张其兰、张进签字提供担保。    双方有争议的还款:1.2018年9月21日还款4.5万元、2019年2月4日还款3.8万元,张其红认为偿还的是2014年10月6日借款的20万元;2018年3月27日还款3.6万元及10万元、2018年7月1日还款5万元、2018年7月2日还款0.9万元,张其红认为其中的10万元和5万元偿还的是2015年2月28日借款的20万元的本金,3.6万元和0.9万元
偿还的是利息。王成德对张其红的上述辩称均不予认可,并对上述款项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较为详细的陈述,且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再结合双方在庭审的陈述,对相关情况查明如下:第二次庭审中,张其红、张飞认可了4.5万元偿还的是案外人羊某的信用卡,但在第三次开庭时,张其红对此又予以了否认。王成德为证明该4.5万元偿还的是案外人羊某的信用卡,而不是对案涉借款的还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羊某尾号为7910信用卡账户交易查询明细单以及羊某尾号为1132建行期货账户交易明细单为证,证明该款项是羊某代张其红支付货款给江苏誉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该4.5万元是张其红与羊某的个人债权债务往来。2018年3月27日还款3.6万元及10万元,其中3.6万元偿还的是2017年9月28日的借款20万元的6个月利息,但在得知张其红小孩生病后,考虑到其经济困难,王成德就主动将该笔利息计算为2.4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直接抵扣了借款本金。此时,尚欠借款本金8.8万元。三个月后,王成德又向张其红催款,张其红又于2018年7月1日偿还了本金5万元,至此张其红尚欠借款本金3.8万元。而2018年7月2日还款的0.9万元,是偿还的此前尚欠借款本金借款8.8万元的利息(当时虽然尚欠借款本金是8.8万元,但张其红说仍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三分计算三个月的利息)。2019年2月4日,张其红又偿还借款本金3.8万元,因为考虑到张其红小孩生病,经济困难,所以王成德仅收了借款本金3.8万元,未收利息,
且银行卡转账退还了张其红此前偿还的利息0.3万元(2018年7月2日张其红支付了利息0.9万元,王成德退还0.3万元,实际只收了利息0.6万元)。至此2017年9月28日的借款20万元全部结清。    2021年4月30日,在庭审过程中张进要求对2015年10月6日借条中“张进”的签名和捺印进行司法鉴定,但在庭后,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张进,要求其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张进均未接听电话。后一审法院在2021年6月8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张进的代理人王某称其也不知道张进在哪里,其和张其兰、张其红也均联系不上张进。    一审还查明,王成德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年利率15.4%。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成德就其出借给张其红、张飞的两笔借款,提供了张其红、张飞出具的借条,并提供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张其红、张飞对该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应予认定。张其红、张飞负有偿还本息的义务。在债务人未偿还借款时,王成德有权要求担保人张其兰、张进就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案涉借款已偿还数额的问题,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三类款项的还款性质。    1.关于2018年9月21日的4.5万元还款。张其红认为该款项偿还的是2014年10月6日借款的20万元,王成德则认为该4.5万元偿还的是案外人羊某的信用卡,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羊某尾号为7910信用卡账户交易查询明细单以及羊某尾号为1132建行期货账小学宪法宣传标语
户交易明细单。对此,本院认为,张其红的案涉4.5万元款项转给了案外人羊某,王成德也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是羊某代张其红支付货款给江苏誉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故该4.5万元应认定是张其红与羊某之间的个人债权债务往来。且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庭审中也认可了该4.5万元偿还的是案外人羊某的信用卡。虽然上诉人张其红在一审法院第三次开庭时否认了该事实,但上诉人代理人是由上诉人委托,该代理人的陈述应可以作为委托人自己的陈述,且案件的事实也是代理人征询委托人后才能知晓的,故在上诉人没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代理人的陈述可作为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    2.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其他部分还款是归还的案涉借款,还是归还的上诉人在2017年9月28日向王成德另行借的20万元借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张其红、张飞除了向王成德借案涉两笔借款40万元外,还在2017年9月28日向王成德借款20万元。在此之后的还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但根据王成德的陈述,上诉人2017年9月28日所借的20万元已经全部归还,并提供了上诉人与羊某之间的聊天记录,羊某要求把已经结清的条子交付给上诉人,上诉人未予否认。现两上诉人不能就2017年9月28日的20万元借款是否偿还、如何偿还作出合理解释,而王成德仅主张本案两张借条所涉的借款,故可以认定已经结清的应是2017年9月28日的20万元借条。    3.关于部分款项是抵冲本金还是利息
的问题。本院认为,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不应当支付利息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抵冲利息,再抵冲主债务本金。2018年3月27日的还款3.6万元及10万元,王成德认可其中3.6万元偿还的是2017年9月28日的借款20万元的6个月利息,并在考虑上诉人经济困难后,主动将该笔利息计算为2.4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直接抵扣借款本金。2019年2月4日,张其红偿还的3.8万元,也认可系收取的借款本金。王成德的上述自认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未侵害债务人的权益,故其上述自认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张其红、张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元,由张其红、张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5:35:16 
包罗万象造句【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4年10月6日,张其红、张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成德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1年,利
息6个月付一次,逾期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借款打入张其红的江苏农村信用社尾号为0403的银行卡。张其兰、张进在该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当日王成德将该20万元转至了张其红指定的上述银行卡中。2015年10月6日,张其红、张飞继续借用该款,重新向王成德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息2.5%,借款时间不定,利息六个月付一次,还款方式先息后本。张其兰、张进在该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    2015年2月28日,张其红、张飞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王成德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六个月付一次,还款方式先息后本,逾期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打入张飞尾号为8986的江苏农村信用社卡上。张其兰、张飞在该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2015年3月1日,王成德将该20万元转至了张飞指定的上述银行卡中。2016年3月1日,张其红、张飞继续借用该款,并重新向王成德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3%,利息六个月结一次。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的还款情况:    1.对于2014年10月6日的借款20万元:2015年4月7日还款3万元,2015年10月9日还款1.7万元,2015年10月9日还款1.3万元,2016年4月6日还款3.2万元,2016年10月8日还款3.6万元,2017年4月6日还款3万元,2017年10月7日还款3万元,2018年4月7日还款3万元,2018年10月10日还款3万元,2019年5月29日还款5万元,2020年1月24日还款1.5万元;    2.对于2015年2月28日的借款20万元:2015年9月1日还款
等了好久终于等到今天3.6万元,2016年3月2日还款3.6万元,2016年9月1日还款3万元,2017年3月1日还款3.6万元,2017年9月2日还款3.6万元,2018年3月1日还款3.6万元,2018年9月2日还款3.6万元,2019年3月19日还款3.6万元,2019年11月5日还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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