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公司、个人之间“无偿”借款,要不要交税?税务怎么处理?
公司与公司、个⼈之间“⽆偿”借款,要不要交税?税务怎么处理?
单位之间或单位与⾃然⼈之间⽆偿借款⽬前较为普遍,税务上如何处理,存在哪些税收风险,本⽂进⾏详细分析。
⼀、实例解析
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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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团公司(母公司)⽤⾃有资⾦向⼦公司B提供⼀笔⾦额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偿使⽤,到期⼀次还本。(A、B为关联企业,均为⼀般纳税⼈。)
解析:
该业务属于贷款服务,适⽤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堆组词
(⼆)单位或者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转让⽆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向⼦公司B⽆偿贷款⾏为属于⽆偿提供服务,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例2
A集团公司⽤⾃有资⾦向B公司提供⼀笔⾦额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偿使⽤,到期⼀次还本。(A、B为⾮关联企业,均为⼀般纳税⼈。)
解析:
根据⼗四条第(⼀)款规定,A公司向B公司⽆偿贷款⾏为属于⽆偿提供服务,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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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A集团公司⽤⾃有资⾦向⾃然⼈C提供⼀笔⾦额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偿使⽤,到期⼀次还本。(A、C为⾮关联⽅,A为⼀般纳税⼈。)
解析:
同样根据⼗四条第(⼀)款规定,A公司向⾃然⼈C⽆偿贷款⾏为属于⽆偿提供服务,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结:
贷款⽅为单位或个体⼯商户的,其向其他单位或个⼈⽆偿提供服务,⽆论借贷双⽅是否为关联⽅均要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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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C⽤⾃有资⾦向A集团公司提供⼀笔⾦额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偿使⽤,到期⼀次还本。
⾃然⼈C⽤⾃有资⾦向A集团公司提供⼀笔⾦额为⼈民币10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3年,⽆偿使⽤,到期⼀次还本。(A、C为关联⽅,A为⼀般纳税⼈。)
解析:
本业务属于其他个⼈⽆偿提供贷款服务,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延伸:通过该案例贷款⽅为⾃然⼈的,其向其他单位或个⼈⽆偿提供服务,根据规定其他个⼈⽆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如何计税?
财税〔2016〕36号⽂第四⼗四条规定:
纳税⼈发⽣应税⾏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的的,或者发⽣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为(注:视同销售⾏为)⽽⽆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成本利润率⽬前暂定为10%)
不具有合理商业⽬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的,通过⼈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
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三、各地执⾏⼝径
【四川国税】
⽆偿借款给企业使⽤,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投资⼊股获得分红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偿借款给企业使⽤,不收取利息的企业需要视同销售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利息收⼊按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股分红属于上述情况的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否则不需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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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税/北京国税】
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转让⽆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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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息贷款需要按照同期同类银⾏贷款的利率缴纳增值税。【北京国税】
【北京国税】
个⼈股东⽆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四、⽆偿贷款涉税风险
增值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四条规定,纳税⼈发⽣应税⾏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的的,存在被反避税的可能。
根据⽂件规定价格⽆偿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谋取税收利益等不合理合理商业⽬的,通过⼈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所得税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百⼆⼗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的。第⼀百⼆⼗三条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纳税调整。
提⽰:⽬前增值税法规(增值税法规⾸次新增了反避税条款)及企业所得税法均存在反避税条款,⽆偿⾏为极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请存在⽆偿贷款服务的单位要注意防范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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