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郑来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娟、郑来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琼97民终1109号 
牡丹花的介绍【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娟;郑来艳;羊俊灵 
【当事人】李娟郑来艳羊俊灵 
【当事人-个人】李娟郑来艳羊俊灵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盈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小盈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小盈  人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期末试卷
【代理律所】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李娟 
【被告】郑来艳;羊俊灵 
玻璃贴膜品牌【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45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利息应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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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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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45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及利息应如何确定。首先,本案中,郑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李某出具20000元的《借据》,于2019年3月30日向李某出具15000元的《借据》,李某并举证了其配偶邵冬森对应日期对应金额的银行流水,一审法院基于《借据》载明借款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的实际认定双方存在35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另外主张的2019年4月24日10000元是否属于借款的问题,从李某举证的其与郑某的聊天记录可知,李某与郑某存在合作高利放贷的关系,李某将用于放贷的款项经郑某之手出借给案外人,李某与郑某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放贷的高额利息,因此,对于郑某未出具借条的该10000元款项的性质,李某明知郑某不是实际借款人。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鉴于该10000元双方无借贷的合意,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为借款并无不当。再次,关于利息的问题。《借据》对借款金额、期限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但是未约定借期
盛年不重来内外的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借期内的利息并无不当。鉴于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对于借款期限届满后,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年利率6%确定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亦无不当。最后,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案中,案涉借款的用途李某本人是明知的,《借据》亦是郑某以个人名义出具,且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一审法院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无不当。    综上,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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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某因自有资金不足于2019年3月18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月18日至2020年3月18日,李某已支付借款20000元给郑某,郑某向李某出具《借据》。郑某于2019年3月30日向李某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3
月30日至2020年3月30日,李某已支付借款15000元给郑某,郑某向李某出具,《借据》。上述两张《借据》都载明如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人须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本案李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借据》二张、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身份证、结婚证、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当事人陈述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本案的借款本金是多少;二是利息如何确定;三是羊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问题。李某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和2019年3月30日借款20000元、15000元给郑某,借款共计35000元,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至今已逾期,可郑某尚未偿还。李某要求郑某支付借款35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诉称郑某于2019年4月24日又向其借款10000元,要求偿还,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由于上述的两笔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应
对李某主张的利息进行调整,20000元借款的利息应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15000元借款的利息应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关于羊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2019年3月18日的借据和2019年3月30日的《借据》中并没有羊某的签名,羊某事后也没有对该《借据》进行追认,李某也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对于李某诉请要求羊某对郑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郑某、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郑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2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3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15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郑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郑某负担719元,李某负担206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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