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辽11民终5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金生高玉波王丹
【审理法官】王金生高玉波王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刚;张艳;黄亮
【当事人】刘刚张艳黄亮
【当事人-个人】刘刚张艳黄亮
【代理律师/律所】崔仕义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仕义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仕义王悦
【代理律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刚
醉酒驾驶处罚【被告】张艳;黄亮
【本院观点】永春旅游景点大全关于原审被告黄亮借款本金及具体数额问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民事权利违约金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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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31 13:01:49
阿胶的食用方法刘刚、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11民终523号
上诉人:刘刚,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仕义,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斑马斑马 iu 被上诉人:张艳,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辽宁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 景点 原审被告:黄亮,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上诉人刘刚因与被上诉人张艳、原审被告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9>辽112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仕义、被上诉人张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原审被告黄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本金为45万元;认定偿还的25万元为偿还的本金;判定借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定上诉人己经超过保证期间。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被告黄亮的借款本金为45万元而非90万元,90万元的借据是将高达5分的利息计算在内由原审被告黄亮出具的,因此90万元并不是原审被告黄亮真实的借款数额。虽然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提供了本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了在借款日前提取了超过90万元的事实(时间分别为2016年10月17日3000元;10月21日15万元;10月27日24万
元;11月12日35万元;11月20日27万元),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述时间取过款,根本不能证明其实际交付90万元给原审被告黄亮的事实,此其一。其二:被上诉人当庭陈述将上述101.3万元现金全部放在家中。这本身就不符合生活常理,单从安全的角度也不可能将101.3万元现金全部放在家中。其三、合乎常理的转款操作应当是银行柜台转款或者手机银行转款,但是被上诉人却违反常理携带90万元现金进行交易,根本就不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
被上诉人张艳辩称:借款金额为90万元,已偿还的25万元为利息,未过保证期限,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黄亮辩称:借款本金为45万元,在2014年,给付了一个月的利息,本金45万元,利息45万元,就重新打了90万元的条,所以还款本金应该是45万元。
张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刘刚系朋友关系,通过刘刚认识被告黄亮。2016年11月2
4日,被告黄亮从原告张艳处借款90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今黄亮在张艳处借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期限2016年11月24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到期不还款违约金按总借款额的10%计算。担保人刘刚自愿为黄亮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被告黄亮在借款人处签名、摁印,并书写本人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被告刘刚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摁印,并书写了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同时被告黄亮在借据的背面书写收据一份,内容“从张艳处收现金玖拾万元<900000>",黄亮在收款人处签名、摁印。当日,在盘锦市兴隆台区锦兴花园五区刘刚的办公室楼下黄亮驾驶的车内,原告将自有的90万元现金交付给二被告。同时查明,从借款之日起半个月<2016年12月9日>左右,原告开始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自2016年12月29日开始,原告多次以短信方式向刘刚催要借款,刘刚的短信回复称“我电话坏了,我也没说不还你钱,关键我现在也没有钱"。而后被告黄亮分14次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偿还给原告14万元。被告刘刚分两次共偿还给原告11万元。
圣诞节祝福语 英文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庭审质证,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借款本金是45万元还是90万元。原告提供的本人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可证明在借款日前,原告提取超过90万元现金的事实。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上载明借款的金额也是90万元,
原告当庭对款项的来源、交付方式、交付地点、时间及与二被告之间关系等作详尽陈述较为客观。且在被告黄亮收到借款后,为原告出具收据,收据明确说明收到原告张艳的现金90万元。被告刘刚未提供证据证明黄亮借款金额是45万元,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90万元。二、被告刘刚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原告张艳将90万元借给黄亮,刘刚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债权人可以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庭审时自认第一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时间是2016年12月9日左右,刘刚的保证期间应从2016年12月9日开始计算6个月,原告提供的短信截屏可证明,在2016年12月29日原告要求刘刚承担还款责任,可以视为原告张艳向被告刘刚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从2016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三年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原告在2019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对被告刘刚提出的超过担保期间的抗辩不予支持。三、利息应如何确定。原告与二被告虽在借据中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庭审时要求按年利率24%分别计算利息和违约金。被告刘刚在答辩时认为原告主张的利率和违约金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四、二被告共偿还的25万元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本案中,二被告支付的25万元不足以还清欠款,借款时或还款时双方均未对已偿还款项性质进行约定,被告刘刚也未举证证明其与黄亮偿还的25万元属于对本金的偿还,故原告张艳主张该25万元属于支付的利息,符合上述
法律规定。综上,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黄亮偿还原告张艳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刘刚对黄亮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12800元,由被告黄亮承担,被告刘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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