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国、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外地人在上海买房条件【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96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李建新邓安
【审理法官】郭伏华李建新邓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廖建国;王建平;陈秋香
【当事人】廖建国王建平陈秋香
【当事人-个人】廖建国王建平陈秋香
【代理律师/律所】施云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谭剑峰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云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谭剑峰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云丰谭剑峰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廖建国;王建平
【被告】陈秋香 培训协议书范本
【本院观点】串签麻辣烫根据廖建国、王建平的上诉理由及陈秋香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如何认定案涉《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对账单》的效力;(二)关于借款金额如何认定;
(三)廖建国、王建平与陈秋香之间借款金额、利息如何结算。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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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廖建国、王建平的上诉理由及陈秋香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如何认定案涉《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对账单》的效力;(二)关于借款金额如何认定;(三)廖建国、王建平与陈秋香之间借款金额、利息如何结算。 (一)关于案涉《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对账单》的效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秋香在2018年至2020年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本案另外有9个。陈秋香分别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利性,属于
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对账单》无效。关于廖建国、王建平提出的《借条》和《收条》及《廖建国230万付款情况》的效力问题,《借条》和《收条》及《廖建国230万付款情况》只是对借款金额的确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廖建国、王建平确认《借条》和《收条》及《廖建国230万付款情况》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借款本金,双方的借款关系从2011年起陆续发生,至2014年6月18日双方通过《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及借条确认了借款为176万元,2014年9月5日通过《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及收条确认借款230万元,在2016年7月25日的《对账单》中双方亦确认了借款金额为176万元和230万元,廖建国、王建平上诉提出借款金额为364.5万元没有事实及证据支持。 (三)关于廖建国、王建平与陈
秋香之间借款金额、利息如何结算。因《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对账单》无效,合同中约定的每月3%的项目收益及《对账单》中计算的利息均无效。鉴于廖建国、王建平实际占用了陈秋香的资金,本院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陈秋香的资金占用损失。从176万元及230万元出借时间起计算,对于廖建国、王建平的还款金额,对账单中记载为归还本金的抵扣本金,记载为归还利息的抵扣利息(如到期利息不足则抵扣本金),对账单之后未记载归还名目的,按先抵扣到期利息再抵扣本金的方法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廖建国、王建平尚欠陈秋香借款本金615996.6元,资金占用费14812.15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综上所述,廖建国、王建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独立访客【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2750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陈秋香与廖建国之间签订《项目投资回报协议》、《对账单》无效; 三、廖建国、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秋香借款本金615996.6元及资金占用费
14812.15元(截至2019年8月20日,后续资金占用费以借款本金6159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 四、驳回陈秋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廖建国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69.5元,反诉受理费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419元,共计63628.5元,由上诉人廖建国、王建平负担9035元,由被上诉人陈秋香负担5459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00:42:43
廖建国、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9649号
撩人套路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廖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秋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剑峰,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建国、王建平因与被上诉人陈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廖建国、王建平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判决,驳回陈秋香的诉讼请求;2.判决确认廖建国与陈秋香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和2014年9月5日签订的两份《项目投资回报协议》以及与之相对应的2014年6月18日的《借条》、2014年9月5日的《收条》、2014年9月16日《廖建国230万付款情况》和2016年7月25日
的《2016年7月25日陈秋香和廖建国对账单》无效;3.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判决;4.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陈秋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陈秋香提供共计406万元借款是错误的,廖建国实际到账金额共计364.5万元。2.陈秋香为职业放贷,一审判决未予认定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未对2015年4月15日前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进行调整有悖于法律规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秋香辩称:1.廖建国、王建平认为交易本金为364.5万元,并非406万元,是差额利息转换,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就实际借款本金,根据廖建国、王建平向陈秋香出具的多次的借条、收条以及双方的多次对账,乃至廖建国、王建平向陈秋香还款及支付利息全部都是按照借款本金406万元进行确认的,且廖建国、王建平在借条、收条及对账单付款情况中,就现金支付的部分作了明确的标注。2.廖建国、王建平和陈秋香之间债务产生于2011年,且债务并不是一次性进行的支付,廖建国、王建平和陈秋香属于朋友关系,陈秋香具有正当的职业,出借给廖建国、王建平的款项来源是自己本身的劳动所得,并没有来源于其他的类似于借款或银行借贷等方面。同时,陈秋香之前的借贷均产生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之前,在陈秋香已经向其身边的朋友支付了
借款的情况下,陈秋香不可能放弃已经支付的借款,不去主张她的权利。廖建国、王建平认为陈秋香系职业放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关于借款利率,2015年4月15日之前廖建国、王建平是按照月利率3%向陈秋香支付利息,且已经支付到位,月利率3%没有违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时,2015年4月15日之后廖建国、王建平按照月利率3%支付给陈秋香的部分利息,陈秋香已经予以减免,同意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进行调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廖建国、王建平的上诉请求。
一楼下水道堵了原告诉称 陈秋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廖建国、王建平偿还陈秋香投资款本金303万元,自2016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向陈秋香支付收益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的收益为141.24万元);2.判令廖建国、王建平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廖建国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廖建国与陈秋香分别于2014年6月18日和2014年9月5日签订的两份《项目投资回报协议》以及与之相对应的2014年6月18日的《借条》、2014年9月5日的《收条》、2014年9月16日《廖建国230万付款情况》和《2016年7月25日陈秋香与廖建国对账单》无效;2.该案的诉讼费用由陈秋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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