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明、杜迎春等高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军明、杜迎春等高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1 
【案件字号】(2021)宁04民终12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忠清刘秀萍柴鹏鹏 
潇洒女兵串词【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军明;杜迎春;高粉兰 
【当事人】王军明杜迎春高粉兰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
【当事人-个人】王军明杜迎春高粉兰 
【代理律师/律所】李哲宁夏朔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哲宁夏朔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哲 
【代理律所】宁夏朔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军明 
【被告】杜迎春;高粉兰 
【本院观点】微笑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王军明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及还款数额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追认撤销代理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20 01:37:38 
王军明、杜迎春等高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4民终12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宁夏朔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太多的借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迎春。
     原审被告:高粉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军明因与被上诉人杜迎春、原审被告高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2021)宁0425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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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军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杜迎春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杜迎春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杜迎春在诉状中及庭审中均称“高粉兰出具了总借条一张”,说明高粉兰在2019年9月22日出具的借条,借条上签名“王军明”不是王军明所书写,而杜迎春在诉状中陈述也印证了其将款并未出借给王军明。根据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债权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配偶曾就该借款明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的,就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杜迎春主张由高粉兰签名认可的债务与王军明无关。二、王军明在一审中也提交了截图,证实高粉兰经常网络赌博,
生活中王军明也曾向亲戚朋友明示不要给高粉兰借任何钱,杜迎春作为高粉兰的妹夫,明知高粉兰借钱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仍向高粉兰出借,其目的为了高息回报,这在杜迎春一审诉讼主张中以逾期月利率34.8%为证。一审未查明高粉兰于2019年6月20日向杜迎春偿还的5000元是高额利息还是偿还本金,2019年9月22日出具借条时是否减去已偿还的5000元。高粉兰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11日通过向杜迎春偿还5000元、10000元,一审未予以认定。三、一审认定出具借条时间错误,根据借条的印迹,字迹明显是2019年9月22日,而杜迎春在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为“自2019年9月22日暂记到2021年6月8日”,根据诉状时间2021年6月8日,杜迎春也认可高粉兰出具借条的时间系2019年9月22日。四、杜迎春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3日向王军明转账1000元、3000元、500元,杜迎春在诉状中未主张,庭审中也未举证说明款项系何种用途,作为现代交流方式,不能以有款项来往,就简单推定为借贷。故本案实际属于杜迎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对王军明的虚假诉讼,意图以其持有“借条”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杜迎春辩称:王军明所诉内容无凭无据,与事实不符。1.高粉兰与杜迎春之妻虽系同胞妹,高粉兰也系王军明之妻,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7
日间,杜迎春通过十余次给高粉兰转账69000元,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1月23日通过3次给王军明转账4500元。2019年6月20日,2020年5月11日,高粉兰通过分别给杜迎春转账5000元和10000元,共两笔,剩余的借款于2020年9月22日由高粉兰出具了一张59000元的借条,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字是高粉兰代写和丈夫王军明的名字。借款是通过多次转账形式支付,日期出现了多个,为了出具一张总的借条,因王军明不在现场,王军明通过电话给自己妻子高粉兰和杜迎春传达自己的意见,王军明声称:让高粉兰把总借款算清楚,代自己在借条上把名字签上,高粉兰在王军明的安排下签了夫妻二人的名字。这59000元借款,一部分是通过现金形式提供,现金是杜迎春从李学义手里借来的钱,随即又借给王军明,王军明让把钱交给妻子高粉兰,当时在场人员有王军明、高粉兰、杜迎春、李学义。事后杜迎春多次向王军明追要欠款,王军明在电话里向杜迎春承诺还钱期限,王军明对此借款并无任何异议,整个过程均有录音为证。2.2020年7月7日,杜迎春通过要求高粉兰偿还59000元,高粉兰在中答应积极偿还。2020年1月,杜迎春又通过电话要求王军明至少偿还30000元,王军明也承诺工程款追回后及时偿还。在此期间,王军明对这笔债务供认不讳,在一审期间也从未对杜迎春催要借款的事实提出过异议。3.王军明主张系高粉兰的个人借款无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
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王军明所诉内容无凭无据,与事实不符,王军明、高粉兰应本着诚实守信,按照约定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违约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杜迎春一审诉讼请求:王军明、高粉兰返还杜迎春借款59000元及按月利率34.8%,自2019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粉兰与杜迎春之妻系同胞妹。2018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7日间,杜迎春十余次转给高粉兰69000元,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1月23日3次转给王军明4500元。2019年6月20日、2020年5月11日,高粉兰通过分别转给杜迎春5000元、10000元。2020年9月22日高粉兰给杜迎春出具了59000元的借条,并在借款人处亲笔书写了自己和丈夫王军明的名字,当时高粉兰又将落款日期修改至2019年。杜迎春多次电话、向高粉兰、王军明催要借款,2020年7月7日,杜迎春要求高粉兰分次偿还59000元,高粉兰答应积极偿还;2020年1月,杜迎春电话要求王军明春节前至少偿还30000元,王军明承诺工程款追回后及时偿还等;但至今未返还。一审法院认为,王军明、高粉兰未按照约定返还杜迎春借款应当承担继续返还借款的违约责
任。杜迎春不仅给王军明交付部分借款,也多次向王军明催要借款,在此期间,王军明从未对杜迎春催要借款的事实提出过异议。诉讼中王军明主张系高粉兰的个人借款,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杜迎春与王军明、高粉兰借款没有约定利息,杜迎春主张支付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王军明、高粉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杜迎春59000元;二、驳回杜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杜迎春负担40元,王军明、高粉兰负担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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