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一晚上要多少度电刘亮、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30
【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8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文廖崇霞赵祖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亮;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祉玮;潘中举;李慧;张永学
【当事人】刘亮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祉玮潘中举李慧张永学
九九重阳节诗【当事人-个人】刘亮程祉玮潘中举李慧张永学
【当事人-公司】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邵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陈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冰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邵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陈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王冰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邵华陈喆王冰
【代理律所】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亮;程祉玮;潘中举;李慧;张永学
【被告】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7‰的事实不成立,理由是:1、被告在收到原告200万元借款的当天,以“信用保证金”的名义向原告支付12万元,以给付“咨询费”的名义向原告指定的康桥公司支付9.6万元,共计21.6万元。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真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二款“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之规定,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借款合同中原被告双方签名、盖章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案涉借款合同推定为真实。关于借款本金,原告在借款给被告的当天,即收取被告支付的21.6。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委托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书证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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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0 13:01:22
刘亮、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秒等于多少毫秒民事判决书
(2021)鄂10民终8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湖市新堤办事处玉沙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程祉玮。
原审第三人:潘中举。
原审第三人:李慧。
原审第三人:张永学。
希腊众神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亮因与被上诉人洪湖市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湖融信小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被上诉人洪湖融信小贷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依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亮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洪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083民初1245号第一、二、三、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
求并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鉴定费、保全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四份借款合同中逾期利率是否为事后补写”之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将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同时适用法律错误,错误地作出案涉借款合同关于预期利率有着“每月4%”约定的事实认定,直接导致判决错误。上诉人当庭明确提出逾期利率的手填项非上诉人填写,而被上诉人当庭明确自认是其职员填写。被上诉人应对自己提出的“逾期利率的填写内容上诉人是知情且认可”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还款应先按年息32.4%标准抵充逾期利息后再冲抵本金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定依据。如存在先息后本的冲抵顺序,利息冲抵比例不能超过年利率24%,不可能包含24%—36%的自然债务部分。3、被上诉人违法了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但原审判决却仍然支持被上诉人获取高额利息收益,让违法者从中获益,这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司法行为。被上诉人为了规避《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本案的200万借款金额故意肢解为四笔,已谋求不合法,不合规的利息。原审法院明知被上诉人有逃避监管的行为,仍然用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被上诉人可获取高额利息收益,让违法者从中获利。4、原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年利率高达32.4%的诉请,是与现行立法背道而驰的逆法行为。按照民法典规
定,本案借款利率应不超过15.4%。5、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方的诉求不合法。
订书机结构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洪湖市融信小贷公司二审答辩:1、一审判决不存在举证责任错误划分的问题。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双方签字签章双方均是认可的,因而认定借款合同内容真实,是符合证据规则第92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的。现在上诉人提出逾期利息是事后填写的新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其举证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2、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适用原来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是正确的,不存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司法解释就不能适用的问题。关于逾期利息是利息的认定,一审判决对此有详细阐述,一审判决对逾期利息的认定是正确的。3、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清楚,只有超过36%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36%以下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干预的,一审判决对此的认定也是正确的。4、湖北省小贷公司的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因而也不存在所谓违法行为问题,更不能以此推定获取了高额利息是违法行为。利息是否高或低只能按当时的司法解释判断,只要在36%以下就不存在所谓的高额利息。5、一审判决支持逾期利息32.4%是符合当时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尽管现行立法将利息下调,但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执行都
有时间界限,不能以后面颁布的法律来规范前面的行为。6、关于律师代理费和保全费问题,这个请求超出了上诉期,二审法院不予审理,我们认为也不应支持此项上诉请求。
篪是什么意思原告诉称 洪湖融信小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6万元及从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50万元,以及偿还在2018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72.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15日开始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程祉玮立即向原告偿还针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中的借款本金22.6万元及从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6.5471万元,以及偿还在2018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22.6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15日开始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第三人与被告刘亮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的连带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潘中举、李慧立即分别向原告偿还针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中的借款本金各50万元及从2015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14.4843万元,以及偿还在2018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15日开始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第三人与被告刘亮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的连
带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和全体第三人共同向原告给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和全体第三人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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