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鹏远、赵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鹏远、赵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演员刘涛简历2020.06.18 
【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6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利建夏英姿曹阳 
【审理法官】陈利建夏英姿曹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鹏远;赵英武;郭屹 
【当事人】胡鹏远赵英武郭屹 
【当事人-个人】胡鹏远赵英武郭屹 
【代理律师/律所】罗晓玲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晓玲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  全自动洗鞋机
【代理律师】罗晓玲 
【代理律所】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大学学生会竞选演讲稿民终字 
【原告】胡鹏远 
填志愿技巧【被告】赵英武;郭屹  未来的爱情
【本院观点】对于胡鹏远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并未证明胡鹏远的报酬具体是多少、以及对多出的50万元具体如何分配,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赵英武提交的证据,具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其他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特别授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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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并补充认定:在2017年4月以前,胡鹏远与赵英武也存在短期借贷关系,双方也并未订立借据或借款合同,比如2017年1月26日,赵英武转账8万元借给胡鹏远,事后胡鹏远已经予以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其他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胡鹏远需要对其“16万元系其帮助赵英武与吴小毛清算债务、进行财产保全后应得到的报酬"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胡鹏远并不能证明其与赵英武协商一致支付其16万元报酬,故胡鹏远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胡鹏远并未具备法律服务资质,其并不能正常收取为赵英武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报酬;而赵英武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此前其与胡鹏远发生过民间借贷关系,未出具借条或订立借款合同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故一审判决认定胡鹏远与赵英武的16万元经济往来属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且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相对方为胡鹏远与赵英武,无需追加吴小毛参加本案诉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胡鹏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12:4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赵英武与胡鹏远经同学介绍认识。赵英武因与案外人吴小毛存在24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赵英武为对吴小毛的财产进行保全,便联系胡鹏远要其帮忙进行财产保全。2017年4月27日,赵英武、胡鹏远双方经联系后,胡鹏远从沅陵县赶回怀化商谈财产保全事宜,胡鹏远亦联系律师吴玉文参与商谈财产保全。2017年4月28日下午,赵英武、胡鹏远、吴小毛、吴玉文在吴玉文办公室内就财产保全事宜进行了商谈。期间,胡鹏远对赵英武、吴小毛之间的债务进行了清算。经商谈,确定进行财产保全给律师吴玉文律师费用为1万元。当日下午商谈后,赵英武向胡鹏远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7万元(含应付给吴玉文的1万元)。现赵英武诉称其转给17万元中有16万元系应胡鹏远的请求出借给其偿还信用卡债务,胡鹏远称该16万元系其帮助赵英武与吴小毛进行债务清算、财产保全,赵英武、吴小毛、胡鹏远三人对多出的50万元商谈分配后,胡鹏远应得的报酬。赵英武、胡鹏远之间因而产生纠纷,故赵英武诉至法院。    2017年5月2日,法院依据赵英武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吴小毛在芷江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
进行了冻结。2017年5月5日,赵英武与吴小毛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主要约定赵英武撤回诉前保全,吴小毛一次性支付赵英武197.2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胡鹏远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赵英武与上诉人胡鹏远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7年4月28日被上诉人赵英武支付给上诉人胡鹏远的17万元是上诉人应得的居间费用及为赵英武解决纠纷产生的开支并不是借款。1、上诉人为赵英武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背景及经过;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赵英武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3、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由于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导致法律适用不当判决结果无任何公平与正义可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胡鹏远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再次申请证人吴玉文作证,吴玉文证实当时胡鹏远、赵英武与吴小毛在其律所办公室结算后,发现多出50万,三人曾讨论如何分配,但不知道最后他们具体如何分配。 
胡鹏远、赵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12民终6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鹏远。
梁静茹歌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玲(特别授权),湖南启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屹。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鹏远因与被上诉人赵英武及原审被告郭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阳、夏英姿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赵英武与胡鹏远经同学介绍认识。赵英武因与案外人吴小毛存在24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赵英武为对吴小毛的财产进行保全,便联系胡鹏远要其帮忙进行财产保全。2017年4月27日,赵英武、胡鹏远双方经联系后,胡鹏远从沅陵县赶回怀化商谈财产保全事宜,胡鹏远亦联系律师吴玉文参与商谈财产保全。2017年4月28日下午,赵英武、胡鹏远、吴小毛、吴玉文在吴玉文办公室内就财产保全事宜进行了商谈。期间,胡鹏远对赵英武、吴小毛之间的债务进行了清算。经商谈,确定进行财产保全给律师吴玉文律师费用为1万元。当日下午商谈后,赵英武向胡鹏远银行账户转账支付17万元(含应付给吴玉文的1万元)。现赵英武诉称其转给17万元中有16万元系应胡鹏远的请求出借给其偿还信用卡债务,胡鹏远称该16万元系其帮助赵英武与吴小毛进行债务清算、财产保全,赵英武、吴小毛、胡鹏远三人对多出的50万元商谈分配后,胡鹏远应得的报酬。赵英武、胡鹏远之间因而产生纠纷,故赵英武诉至法院。
     2017年5月2日,法院依据赵英武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对吴小毛在芷江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冻结。2017年5月5日,赵英武与吴小毛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主要约定赵英武撤回诉前保全,吴小毛一次性支付赵英武197.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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