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涛与缪雪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士涛与缪雪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0072号 
2021春暖花开的句子【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 
【审理法官】李兴许军陈蓓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士涛;缪雪鹏 
【当事人】刘士涛缪雪鹏 
【当事人-个人】刘士涛缪雪鹏 
【代理律师/律所】刘延广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宋海巍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延广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宋海巍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延广宋海巍 
【代理律所】梦幻西游转区条件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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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士涛 
【被告】缪雪鹏 
【本院观点】记录只能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要款项,但不能证明双方是在借款合意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另案判决也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故不予采纳。上诉人曾经
向被上诉人汇款25万元与27.6万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本案聊天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汇款25万元是因为被上诉人称其有进行高息放贷的渠道,故委托被上诉人进行款项出借,而双方并不存在本金归还期限及固定利息的约定。  沪上哪家装修公司好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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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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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曾经向被上诉人汇款25万元与27.6万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本案聊天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汇款25万元是因为被上诉人称其有进行高息放贷的渠道,故委托被上诉人进行款项出借,而双方并不存在本金归还期限及固定利息的约定。即使被上诉人没有按约诚信履行受托义务,将款项挪作他用,双方也应当根据委托关系来处理纠纷,上诉人以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为由主张被上诉人归还该笔款项,系请求权基础有误,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7.6万元的性质,根据双方一致陈述,该笔款项
是用于购买被上诉人在酒吧中的股份,故款项系股权转让款项,即使被上诉人未能履行转让义务,双方也应当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处理纠纷,上诉人根据借款关系主张返还该笔款项,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另行解决争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1.10元,由上诉人刘士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3:01: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刘士涛于2016年7月12日向缪雪鹏转账25万元。刘士涛向缪雪鹏发送过以下内容:2016年10月9日“……如果2月三月2个月能翻倍或者有10个以上收入,我后面就能续上……”、2016年10月17日“……能做的话我们过年一起做一个月,看看结果……”、2016年10月24日“……这个月的1和下个月的1你拿到资金后帮尽快垫给我……”“跪谢了,你这次虽然没从根本上帮到我,但我知道你也尽力了……”、2016年11月10日“真正能好转的情况是2月份我那20能赚9个,然后做资方……”、2016年11
月11日“……另外资方也帮问清楚了,怎么付利息……”、2016年11月22日“……我们那时就有35,保证你资金规模的安全,二月份我们稳当点做一个月,如果能翻倍最好,手里有资金了就能活过来,手里有筹码了,我就敢在三月初做资方,资方的事也帮问清楚了,不管任何情况下都能结利息?5分能做?……”、2016年12月7日“帮个保证本金和利息准时结算的渠道,2月我们做的话也弄周全了提前……”、2016年12月10日“……另外5分能不能做后面帮提前问下,我好心里有数”“不是你说的5分的事,是我们过年后做一次,然后我的20的本后面想做30个月的5分的渠道”“帮问这个渠道好不好”“保证本金安全和按时结息,我测算要稳稳的不能出问题的做30到36个月”、2016年12月14日“……我还要抽5个本回来,就这样还是相当于我那20在冒风险,万一有意外,你那不好贷款主要。所以要趁有时间赶紧要要借出去的钱是最好的选择……”、2016年12月18日“……你明天和大哥再商量商量,你们合拉场的话,到时20就放你场好了,怎么弄一个月也能有个1的。有资金又有强的关系就好做的”、2016年12月26日“你和那大哥还没约好见面日子谈谈后面怎么去弄?这几天想想,他最好也要有些资金,我们跟着属于抱团取暖,资金多回旋的余地也大”、2017年1月6日“……那大哥一定要有些资金和强的关系还有稳定的场数,到时我们两个都是贷款的,资金少一旦有问题,回旋余地太小;如果做的顺利把贷款赶紧还了,本金让大哥玩几
个月不要收益也成的,总不至于现在这样每个月被银行逼着”、2017年1月21日“……5个本要及时给我,我建议顶多放5个,要多准备资金拉场子用”、2017年1月23日“……按理论5个在厂子就够了,但我都放你那就是要保证你那安全,操作弹性大些……”、2017年3月23日“……我目前一是担心那大哥愿不愿意真心带我们玩,二是资金都能不能按时到位……”、2017年4月19日“我借你的26万打算拖到什么时候?都半年多了,我自己这等着急用,5.1之前必须给我”、2018年6月15日“……其它交给那大哥帮我做5年,每月按时给我利息就好,加上KTV和那大哥集中火力把欠人家的钱都还了……”。2017年4月19日刘士涛向缪雪鹏催讨26万元时,缪雪鹏回复“我也没办法,人家买车的钱没给我”。刘士涛在庭审中陈述,其听缪雪鹏说有位大哥开,故希望把钱放在那里放贷,但实际未成功放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贷款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刘士涛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缪雪鹏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缪雪鹏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缪雪鹏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刘士涛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针对刘士涛主张的转账合计72万元,缪雪鹏抗辩其中2016年7月12日的25万元系刘士涛委托其通过朋友高某,2018年3月28日的194,000元系刘士涛通过其归
还李某的借款,2018年3月30日的21万元、2018年3月31日的16,000元、2018年4月1日的5万元均系刘士涛投资KTV的股份转让款。对此,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刘士涛于2016年7月12日向缪雪鹏转账的2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刘士涛在中向缪雪鹏表达的希望资金过1、2个月就能翻倍或2个月有10万以上收入、20万在2月份赚9万、请求缪雪鹏拿到资金后垫付给其、让缪雪鹏帮忙打听如何付息、请缪雪鹏帮忙寻保证本金按时结息的渠道、和缪雪鹏一起跟着大哥做等内容,以及刘士涛在庭审中关于其希望把钱放在缪雪鹏的一位大哥开设的放贷等陈述,均与刘士涛所述每月固定利息1万元不相符合,但与缪雪鹏关于该25万元的抗辩主张可以相互印证。虽然刘士涛在2017年4月19日向缪雪鹏催讨26万元表述为“借”时,缪雪鹏未直接否认,但缪雪鹏也未予以承认,仅表示没钱没办法。因此,刘士涛仅凭该内容尚不足以证明其与缪雪鹏之间存在借款合意。    第二,关于刘士涛于2018年3月28日向缪雪鹏转账的合计19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8年3月10日向刘士涛转账19万元,缪雪鹏于2018年4月9日向李某交付194,000元,根据刘士涛与缪雪鹏和李某三人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结合刘士涛在转账前后向缪雪鹏发送的以及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一审法院采纳刘士涛关于该194,000元在庭审中最后的陈述,即归还李某的过账资金。    第三,关于刘士涛分别于2018年3月30日、20
18年3月31日、2018年4月1日向缪雪鹏转账的21万元、16,000元和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刘士涛在庭审中陈述的转账起因,转账后与缪雪鹏签署KTV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在向缪雪鹏发送的中反复涉及KTV股份、经营情况等内容,一审法院采纳缪雪鹏的抗辩意见,即该三笔款项系刘士涛投资KTV的股份转让款。    综上,缪雪鹏抗辩所有转账系基于双方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刘士涛仍应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现刘士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刘士涛要求缪雪鹏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实难支持。刘士涛要求缪雪鹏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判决:驳回刘士涛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1.10元,减半收取计5,380.55元,由刘士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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