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说明系列(一)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以来,受到业内广泛关注,为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条文,近日,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疑问进行了梳理,现作出如下说明:
1、特殊类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功能调整有没有具体的定义?哪些项目需要市、区政府书面认定?
答:使用功能调整参照《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版》中“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表述(见附件),根据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分类管理操作:
(1)对于“√”可以实施装修功能调整;
沪上知名的装修机构(2)对于“○”以规划管理部门认定意见为准;
(3)对于“X”原则上应当完成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使用功能调整;暂无法完成土地性质变更,且确有必要实施的项目(如用于产业资源转型、公共服务配套等用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管项目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派出机构或区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区管项目由区政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后,可以按照特殊类装修工程实施。
国家或者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适建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建设单位如何能准确判别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答: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按照《实施办法》的分类进行判别,并由设计单位在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的设计图纸总说明中,予以明确一般类或者特殊类装修工程。
3、适用范围中提到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指的是产证面积、租赁合同面积还是实际装修面积?
答:是指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为整幢建筑,则指整幢的产证面积;如装修工程只涉及建筑内个别楼层或者楼层局部,则指包含该装修工程的最小单元产证面积。如产证未对装修工程所属坐落进行分割和登记的,可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实际装修面积为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