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杰、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海杰、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5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8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海杰;王艳 
【当事人】李海杰王艳 
【当事人-个人】李海杰王艳 
【代理律师/律所】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翠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马式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睛字组词【代理律师/律所】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翠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马式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远博张翠香马式稳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粑粑怎么做好吃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海杰 
【被告】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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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李海杰提交的证据一无法证实王艳不具备出借能力;证据二无法体现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不能证实涉案款项为投资款,本院不予采信。王艳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能够证实王艳于2020年3月16日收到20万元,账户余额为352033.36元,具备出借能力。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王艳与李海杰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欠款数额的认定;二、逾期利息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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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王艳与李海杰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欠款数额的认定;二、逾期利息应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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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艳主张与李海杰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王超向李海杰催要借款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王艳与李海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海杰虽辩称与王艳的哥哥王超存在合作关系,涉案款项系王超的投资款,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李海杰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载明:“今借王艳人民币250000元整,月利率2%”;2020年5月19日李海杰向王超发送:“替我给借钱给我的大哥道个歉,我这几天尽快把钱要回来。”李海杰对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信。关于欠款数额,李海杰主张已向王超偿还65000元,并提交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但涉案借款发生于李海杰与王艳之间,王艳否认收到上述款项,且李海杰与王超系合作关系,双方之间存在多笔款项往来,在李海杰未能举证证实该65000元转账与涉案借款存在关联的情况下,本院对李海杰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李海杰向王艳偿还25万元借款本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焦点二,李海杰与王艳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王艳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5月6日,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王艳
主张的利息分段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海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上诉人李海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3:27:3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9日,王艳向李海杰转账支付250000元。王艳称其兄王超与李海杰系高中同学,2020年3月29日,王超给其打电话让其借250000元给李海杰,自己从他人处借款200000元,加上自己的50000元,共计250000元转与李海杰。一个来月后李海杰向王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艳人民币250000元整(贰拾伍万元整)月利率2%。还款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建行:李海杰尾号6474银行卡”。王艳称整个借款过程其与李海杰未见面,均是通过王超经办,自己在王超小女儿月子酒时见过李海杰,跟他一个桌吃过饭。王艳提交王超与李海杰聊天记录一份,显示2020年3月29日中午12:58,李海杰向王超发送其银行卡照片,13:18王超向李海杰发送王艳向
其转账的手机截屏,李海杰回复收到。15:37李海杰向王超发送语音,内容为“你跟那哥们儿说一声儿,然后这个到时候该怎么算怎么算就行,这个不要让咱那个为难”。2020年5月29日18:13,李海杰向王超发送,内容为“超哥,这次由于我的原因造成了目前的情况,一切责任在兄弟我,没有任何理由,全都怪我,容情后补,请见谅。替我给借钱给我的大哥道个歉,我这几天尽快把钱要回来,今天真没凑到钱,这点你先拿着,请借钱给我的大哥吃个饭,算我赔罪”,后李海杰向王超转账10000元,王超未领取。王艳以此主张案涉250000元确系借款,李海杰认可语音内容是其所说,但不是全部意思的表达,认为之前约定这个借款用公司最初的盈利优先给付,公司现在一直亏损,一有了盈利优先把这个钱付了。语音显示的最后一句有一个咱,这能充分说明刚才李海杰陈述的实际意思就是这个款是公司的借款,因为是王超他需要出资,他的人转给李海杰的钱。李海杰提交协议书、企业信用系统报告、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等,主张其与王超系合作关系,案涉借款为王超的公司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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