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条文权威理解与适
用、新旧条文对照
一、新旧法条对照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称谓大全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世界十大名车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161-177页内容;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17号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蓝天白云的唯美短句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119 条、第502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借
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本法根据《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款项交付的多样性。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进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2015《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的修正,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上述规定主要是以当时有效的《合同法》为依据制定的,2021年1月1 日,《民法典》即将正式施行,为与《民法典》精神、原则、条文保持一致,确保《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我们对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进行如下修正;—是删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并相应调整了文字表述顺序; 二是将"合同生效" 修改为"合同成立";三是进行文字精简,删除第二项中"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的表述。
一、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的理解
民间借贷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在《合同法》制定之时,我国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多为生活消费之目的或者为解决燃眉之急,贷款人一般出于友情帮助提供无息或低息借贷。此种借贷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为我国法律所认可和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主要的内生动力已经由改善生活需求转变为生产经营投资需求,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曾一度催生民间借贷乱象,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职业放贷人体。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需要明确的是,
职业放贷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有的观点认为。职业放贷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效。我们认为,职业放贷人所持有的资金量非常庞大,其以对外放贷为业,靠赚取利差牟利。这些人了解市场风险,具有与放贷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其行为与职业放贷机构并无本质区别,均属于商事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根据商法基本理论,商事行为应当申领牌照,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引导。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放债人条例》规定; "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放贷的利率。全额。期限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 厘以上。"目前,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对从事金融放贷业务主体资质作出了严格限制,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 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银保监发〔2018〕10 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3 条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
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此外。职业放贷人往往与黑恶势力勾连。危害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刑事上明确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民事上必须予以否定性评价。对此,我们认为,职业放贷行为,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众合法权益.因此,职业放贷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理解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关系,表明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根据《民法典》第483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要件有二; 一是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在实践性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尚不能成立合同,还须有物的交付。应当说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思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包括适用于一般合同生效的普通要件和适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普通要件有:(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合同无效;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都无效。特别要件除具备普通要件的内容外,还须具有:(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已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因此,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合同成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意思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成立的确认权属于当事人,故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下,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系倡导性规范,则尽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其也可以以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
接受的方式认可合同成立。而合同生效属于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和效力评价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对于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故其不能发
生订立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依据自由意志对法定生效要件加以变更和排除。当然,尽管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但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生效领域,仍允许当事人对生效要件进行约定,但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生效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完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其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时,其未完全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合同“成立”与“生效”,诚如目光敏锐的学者指出:“合同成立制度与合同效力制度是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它们各自有独特、内在的规定性。一方面,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能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求。特别是对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而言,一旦成立就已产生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这种密切的联系,常使人认为合同成立即为合同生效。但另一方面,两者又是不同的。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完结,旨在说明合同的形式,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的效力,旨在说明业已形成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问题。”具体而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在于:
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李易峰421事件是什么
履行阶段,因而存在必须履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反映的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是对合同的法律价值判断。
3.体现的原则不同。合同成立要件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合同是否成立,只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不应夹杂着国家对合同的态度。法律的任务是为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提供一些标准,这些标准是客观的,任何人依据这些标准,对合同是否成立都能作出同一的评判,这是合同成立制度的价值所在。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对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自然不能取得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成立强调当事人合意,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具备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生效强调立法者对合同关系的评价,体现国家对合同的干预,不仅要求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自主性。
4.作用不同。合同成立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判定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效力制度则在于规定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被赋予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拘束力。
去皱化妆品5.解释的适用不同。合同成立与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合同的解释方法使之成立,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交易,减少交易成本。而对合同的效力而言,则不存在适用合同解释方法使无效合同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6.时间上有差异。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生效的问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有待于进一步的判断。
总之,合同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即成立,但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具备时,合同才得以生效。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依赖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二)合同生效与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民法典》第502 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此外,《民法典》第158、159、160 条还分别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对合同生效的时间作出了其他规定。大学生入党思想报告
合同未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拘束力。“所谓合同未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尚未具备生效要件,至少暂时不能完全或者完全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拘束力,即至少暂时不能发生履行的效果。”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不同。合同未生效只是合同尚不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生效要件,尚没有完全发生法律效力,并非表明其一定具有无效事由,应做出否定性的价值评断。在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具有可以完成生效要件的可能性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促使法定或者约定和生效要件完备的方式使其生效。而绝对无效合同是“当然、自始、绝对、确定、永久”的合同,即使当事人有使其生效的意愿,但由于其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故不能由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和行为去变更、补正合同的效力。
有学者对于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区分情形进行了分析:“合同未生效不是终局的状态,而是中间的、过渡的形式,会继续发展变化。演变的结果可能有:第一,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但不具备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已经具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拘束力,只是尚无履行的效力。附停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尚未成就场合,附始期的合同在始期尚未届至场合,均属此类。第二,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具备了生效要件,转化为合同生效,发生了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进入履行的过程。第三,未生效的合同在某个阶段出现并存在了无效的原因,成为确定无效的合同。第四,未生效的合同一直没有具备生效要件,也没有出现无效的原因。第二种情形由履行和违约责任制度解决,第三种情形由无效和缔约过失责任甚至罚没制度管辖,第一种情形可能发展到第二种情形,也可能演变为第三种情形。第
四种情形的后果最为复杂,需要较为详细讨论。如果当事人各方都不积极促成合同生效,也不撕毁合同,那么,合同既不生效履行,当事人也不负缔约过失责任,更无违约责任的产生。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明确告知对方不再遵守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即使合同届时具备生效要件,也不履行合同,那么,在对方当事人没有依法促成合同生效的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有过错的一方向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该观点详细分析了未生效合同的不同发展方向,对合同效力以及责任形式进行了规定,较为详尽。关于不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的处理,学理通说认为,过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但在存在着可以办理有关手续、完成生效要件且当事人有此诉求的情形下,如果只判令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能判令当事人办理生效手续使合同生效,则有违合同未生效的基本法理,也纵容了不诚实信用一方拒不办理生效手续的不诚信行为,有损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尽管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但该干预不能否定合同自由,因此,在可以促使合同生效成就的情形下,我们应遵循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的原则去处理未生效合同,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但在无法完成生效要件的情形下,则只能判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我们认为,因尚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而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依据《民法典》第502条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二是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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