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3.01.30
∙【字 号】沪住产[2003]025号
∙【施行日期】2003.0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住产[2003]025号 2003年1月30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环境保护局、各试点工程开发单位、室内环境检测单位: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实施意见
一、目的
为提高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根据建设部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订本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和检测内容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的室内装修环境检测,检测内容为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TVOC)和氡五项环境污染物。
三、装修工程要求
1、 材料进场
民用建筑工程中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 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 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上述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检测报告应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同批材料检测报告。
当建材和装修材料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施工要求
装修施工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和混苯。严禁在室内施工时采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施工单位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形成新的污染。
四、检测方法
试点工程应对样板房(不含外购家俱)进行检测,如果样板房检测合格,可减少同批装修的抽样数量,具体数量见表一(全装修住宅抽样数量);采样点设置及取值方法见表二(采样点设置及取值)。
全装修住宅抽样数量(样板房合格后) 表一
同批房间总套数 | 抽样数量(套) | 每套待检房间数 | |
≤100 | 3 | 卧室1间 起居室(厅)1间 卫生间1间 橱房间1间 储藏室1间 | |
101-200 | 4 | ||
201-300 | 6 | ||
301-500 | 9 | ||
>500 | 协商确定 | ||
备 注 | 沪上知名的装修机构1、本办法规定以施工单位为前提,同一施工单位,采用同材料或同类型材料且材料用量基本相同的装修房为一批(用量接近时也可认为同批)。 2、下述两种情况规定为不同批:(1)不同施工单位装修的属于不同批; (2)相同施工单位装修,主要装修材料用量不同时,属于不同批。 3、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 | ||
采样点设置及取值 表二
被检房间面积 | 采样点 | 取值方法 | 布点要求 |
≤50M2 | 1 | 实测结果 | 中心位置 |
>50 M2,<100 M2 | 2 | 取检测结 果的平均值 | 均匀布点 |
≥100 M2 | 3 | ||
检测时应在被检住宅外,上风向处设置空白对照点进行检测(氡浓度检测不需要设置空白对照点),检测结果为扣除空白之值。
五、申报
开发企业应在装修工程竣工前15天,向具有资质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申报检测。全装修住宅样板房的检测,可在样板房装修竣工前15天向检测单位申报检测。
六、检测要求
1、全装修住宅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装修工程完工核验合
格起7天后、全装修住宅交房前进行。
2、进行甲醛、氨、苯及TVOC检测时,被检住宅应在对外门窗
关闭1小时后检测;进行氡浓度检测时,被检住宅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检测。检测应满足以下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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