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明与许文强、许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30
【案件字号】(2020)内29民终4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东升任丽高萱
【审理法官】汪东升任丽高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昌明;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
【当事人】李昌明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
【当事人-个人】李昌明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
【代理律师/律所】魏忠祥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怎么改wifi密码魏忠祥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魏忠祥
【代理律所】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昌明;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借款数额应如何认定;2、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范围;3、本案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关联性
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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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景抒情诗【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借款数额应如何认定;2、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范围;3、本案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关于本案借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对于本案借款数额应认定为80万元,理由如下:1、2017年6月18日许文强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昌明借款50万元,该笔款项有银行凭证且许文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2017年12月5日李昌明向许文强转账的10万元,许文强辩称,并非借款,属其他经济往来,但无证据证明,按照证据规则,本院对于该10万元认定为借款;3、2017年12月7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为60万元,但从证据中显示,李昌明仅于2017年12月8日向许文强转账10万元,对于该份合同按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点来看,双方之间的数额应当按照10万元进行认定;4、2018年6月19日,许文强向李昌明出具10万元的借条,其内容载明收到现金10万元,许文强辩称,其出具借条后并未收到借款,许文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借条后未收到款项
的情况下,按交易习惯应当收回借条,其辩称与日常交易习惯、逻辑均不相符,本院对于该10万元予以确认。综上,从上述四笔借款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数额应为80万元。2018年7月25日许文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昌明偿还20万元,对于该20万元的性质,一审法院综合证据认定为偿还本金20万元,本院予以认可。故双方之间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数额为60万元。 关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责任的范围的问题。许文静、刘兴波所签字承担保证责任的合同是李昌明与许文强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只对该份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并非是单纯的60万元的借款金额。因2017年12月7日60万元的借款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李昌明仅于2017年12月8日向许文强转账10万元在无其他资金交付证明的情况下对该份合同的借款金额应认定为1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后李昌明实际交付借款数额为10万元,故许文静、刘兴波仅对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本案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庭审中上诉人李昌明明确表示对原审判决利息部分不再持有异议,同意原审法院对利息的判项。上诉人许文强主张,上诉人李昌明提供给许文强的借款来源于银行,故借款合同无效,依法不应支持利息。上诉人李昌明虽然存在向银行借贷15万元的行为,但上诉人许文强不能证明其向上诉人李昌明的借款与该笔贷款有关联。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
法律规定,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借款项下的利息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9299元,由上诉人李昌明负担13499元,由上诉人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负担5800元,上诉人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已预交9800元,多预交的4000元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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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明与许文强、许文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29民终430号躲春是什么意思怎么躲202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明。
教师节画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静。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忠祥,系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试婚是什么意思
上诉人李昌明因与上诉人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3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昌明,上诉人许文强、许文静、刘兴波的委托代理人魏忠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昌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20)内292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许文强偿还上诉人李昌明借款80万元及利息169933.3元,并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
日。同时判令被上诉人刘兴波、许文静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本案;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许文强陆续向上诉人借款8O万元准确,但对以下事实认定错误。1、截止2017年12月7日被上诉人许文强已向上诉人李昌明借款60万元,为明确该60万元借款的具体事宜,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明确了该60万元借款的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5%等事项,并由被上诉人许文静、刘兴波为该6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许文静、刘兴波仅对2017年12月8日的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错误;2、2017年12月8日、2018年6月19日被上诉人许文强分别向上诉人李昌明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5%,仍由被上诉人许文静,刘兴波进行担保。被上诉人许文强向上诉人李昌明的所有借款未偿还部分均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3、2018年7月25日,被上诉人许文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上诉人李昌明偿还的20万元不能冲减本金。根据“先息后本”的偿还顺序,该20万元应按月利率3%计算,作为被上诉人许文强偿还的借款利息。二、一审判决结果错误。被上诉人许文强陆续向上诉人李昌明借款80万元,约定的月利率均为5%,其转账偿还的20万元只能计算为利息,故被上诉人许文强应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为80万元,截止2019年11月25日未偿还利息为169933.3元,并应承担自2019年11月26日
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以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上诉人许文静、刘兴波应对被上诉人许文强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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