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燕珊、陈钜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24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57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凯晋
屋顶漏水六一对孩子的祝福语简短【审理法官】田凯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机械生产实习报告黎燕珊;陈钜标;吴国超;李腾华;吴宇宁;黎汝健
【当事人】黎燕珊陈钜标吴国超李腾华吴宇宁黎汝健
【当事人-个人】黎燕珊陈钜标吴国超李腾华吴宇宁黎汝健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姚永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健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姚永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健良姚永志
dnf召唤【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黎燕珊
【被告】陈钜标;吴国超;李腾华;吴宇宁;黎汝健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
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逾期举证诉讼请求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果蔬脆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陈钜标与黎燕珊的聊天记录显示,陈钜标陈述:“分3一个月,半年”,黎燕珊回复:“分3即系1.3%?月付息到期还本?”陈钜标回应:“月息”;2018年7月12日聊天记录显示,黎燕珊陈述:“标哥,今天不是利息到期吗?”陈钜标回复:“是啊”“4-5点转”。2018年7月19日聊天记录显示,黎燕珊陈述:“今天还有一笔利息到期对吗?”陈钜标回复:“是的,我在医院,手机快无电,晚少少转”。2019年5月19日聊天记录显示,陈钜标陈述:“转了,息在支付宝”。陈钜标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19日通过向黎燕珊转账5200元、4550元;陈钜标分别于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19日通过向黎燕珊转账5200元、4550元。《陈钜标还
款明细》表中记载“月息0.013”,陈钜标与吴国超均签名捺印予以确认。 另查明,黎燕珊于2022年1月12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转账9000元;黎燕珊于2022年6月26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转账9000元。吴国超、吴宇宁不同意黎燕珊增加二审律师费的诉请。 二审中,黎燕珊确认其主张利息的起算点为2020年2月18日,之前的利息陈钜标已经支付完毕。吴国超、吴宇宁不同意黎燕珊增加利息主张的诉请。 再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肠胃不适吃什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民事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司法解释未对本案民事纠纷适用法律作出除外规定,故本案纠纷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借款利息如何认定;二、律师费如何认定;三、吴国超是否应当对案涉
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涉借款利息如何认定 首先,根据陈钜标与黎燕珊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存在对利息为月利率1.3%的约定。其次,结合陈钜标支付利息的情况,案涉借款第一笔转账金额350000元按照月利率1.3%计为4550元,案涉借款第二笔转账金额400000元按照月利率1.3%计为5200元,与陈钜标向黎燕珊支付利息的情况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黎燕珊与陈钜标对案涉借款利息约定为月利率1.3%。最后,黎燕珊确认其主张利息的起算点为2020年2月18日,按照月利率1.3%核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3.7%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核算至本判决出具之日2022年8月24日,陈钜标尚欠利息明显多于黎燕珊主张的214549元。故本院认定陈钜标应当向黎燕珊支付利息214549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黎燕珊关于利息计算至付清款日止的主张,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吴国超、吴宇宁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黎燕珊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律师费如何认定 鉴于黎燕珊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一审律师费的另一笔9000元转账记录,与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相互印证,故本院认定陈钜标应当向黎燕珊支付律师费18000元。一审判决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黎燕珊关于二审律师费9000元的主张,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吴国超、吴宇宁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黎燕珊可另行主张权利。 三、吴国超是否应当对案涉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先,案涉借条中
明确约定案涉主张债务存在利息,担保人亦同意对借款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其次,《陈钜标还款明细》表中记载“月息0.013”,吴国超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可知,吴国超对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3%知悉,且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故,本院认定吴国超应当对案涉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钜标、李腾华、黎汝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黎燕珊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陈钜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黎燕珊支付借款利息214549元及律师费18000元; 四、被上诉人吴国超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5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向上诉人黎燕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上诉人陈钜标不履行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2)粤0
105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本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上诉人黎燕珊有权在750000元范围内以登记在被上诉人吴宇宁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27号502房、在250000元范围内以登记在被上诉人黎汝健名下的广州市***区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9号903房依据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 六、驳回上诉人黎燕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64元,由被上诉人陈钜标、吴国超共同负担6335元,由上诉人黎燕珊负担1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被上诉人陈钜标、吴国超共同负担4603元,由上诉人黎燕珊负担1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0:57: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18日,黎燕珊向陈钜标转账支付了350000元。2019年4月15日,黎燕珊向陈钜标转账支付了400000元;5月19日,陈钜标向黎燕珊转回350000元;5月22日,黎燕珊又向陈钜标转账支付了350000元。 2019年4月15日,陈钜标作为借款人、吴国超作为担保人向黎燕珊出具了借条,载明,“本人因_向黎
燕珊借人民币¥750000元(大写:柒拾伍万元整),月利率:_,支付借款方式为银行支付,出具本借条之日借款人已收到全部借款。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到2021年11月31日,承诺每月按月利率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直至本金利息还清为止。若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清上述借款,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债权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为了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黎燕珊以陈钜标、吴国超、李腾华未清偿借款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诉讼中,黎燕珊自认陈钜标分别于2020年2月归还利息18150元、本金1850元,于4月归还本金5000元,于5月归还本金10000元,于7月归还本金10000元,于9月归还本金10000元,于10月归还本金5000元,于12月归还本金8000元、于2021年12月1日归还本金20000元。另黎燕珊表示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3%;陈钜标表示在2018年5、6月左右,其向黎燕珊的丈夫借款750000元左右,到期后,其将款项转回又重新借出,当时是其与吴国超一起去签订的借条,并未留意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另双方有约定借款利息,但不清楚具体利息标准。 一审另查,黎汝健协助黎燕珊于2019年11月26日办理了广州市***区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9号903房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250000元;吴宇宁协
助黎燕珊于2019年9月11日办理了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27号502房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数额为750000元;吴宇宁、黎汝健确认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是因为吴国超到吴宇宁、黎汝健,要求二人帮助陈钜标,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另据查册时间为2022年4月28日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广州市***区广花公路乐鸣一街59号903房于2018年8月25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广州市海珠区万寿路27号502房于2019年1月2日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 一审再查,陈钜标和李腾华于2018年6月29日登记结婚。黎燕珊主张其为了提起本案诉讼委托了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并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8000元,对此,黎燕珊提交了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18000元)、支付凭证(9000元)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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