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6.30
【分 类】其他
正文
 
重庆法院第七批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 录
  1.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罗耀权与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
  3.重庆尚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汽西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4.重庆綦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浩可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重庆仕佳达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科智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6.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7.重庆市仁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重庆易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8.东莞市望牛墩东力电子厂申请对重庆华玮旭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9.李瑾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吴健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10.陈招、陈余东侵犯著作权案
 
1.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9)渝05民初5237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图片商标“土沱麻饼”被评为“重庆首届糖果糕点大赛重庆名饼、名点”,2015年被中国饭店协会授予“中国名点”。第546194号图片注册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土沱”、文字下的波浪线及外圈的圆形组成,该商标所有权人现为李程。2014年,李程被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土沱麻饼传统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2018年7月5日,原告重庆金土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程与金土坨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将第54619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金土坨公司在糖果、饼干、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方式为独占使用许可。2019年,图片商标“土沱麻饼”被认定为“重庆老字号”。
  被告重庆沪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冠公司)系第21357307号“水土沱”注册商标权利人,其生产的麻饼产品使用标志为图片。金土坨公司认为沪冠公司在其麻饼产品上使用标志图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金土坨
公司图片商标的麻饼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沪冠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沪冠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宣传等活动中实施侵犯第546194号图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金土坨公司的图片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由中文“土沱”、文字下的波浪线及外圈的圆形组成。图文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其呼叫的主要部分,且文字字形及读音系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本案中的中文“土沱”亦应构成金土坨公司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沪冠公司生产的麻饼产品所使用的标志图片,其使用方式为将水土沱以黑粗字体竖形排列使用,且将“水”与“土沱”分割成为两列错位排列,在音、形、意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图片商标的“土坨麻饼”陆续获得“重庆老字号”“中国名点”等相关称号,均能证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沪冠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图片标志的麻饼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金土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结合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时间、
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沪冠公司赔偿金土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一审判决后,沪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名商标专用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麻饼是川渝地区中秋佳节传统美食,本案中“土坨麻饼”系“重庆老字号”,并被授予“中国名点”,代表着地道而悠久的重庆味道。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依法明确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界,有效规范了相关近似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力保护了作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坨麻饼”的商标专用权,对于引领市场经营者依法、规范、诚信经营有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
 
2.罗耀权与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
 
沪上知名的装修机构[(2020)渝02民终2147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原告罗耀权为从事餐饮经营,先后投入109万余元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并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2017年4月1日,被告巫山县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开发公司”)将罗耀权餐馆门前道路的改拓建工程发包给被告巫山县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路桥公司获得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施工审批,施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30日和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9个月零23日)。但实际上,路桥公司对罗耀权餐馆门前的道路持续施工至2020年6月(总施工期限近31个月),造成罗耀权长期无法经营。施工过程中,罗耀权因无法预计施工结束时间,于2019年8月12日与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2020年1月14日,罗耀权诉至人民法院,以交通开发公司、路桥公司违背有利生产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为由,要求交通开发公司、路桥公司连带赔偿其2017年11月22日至2019年8月12日的装饰装修(折旧)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道路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是为了社会公共
利益。该道路建成后,包括罗耀权在内的广大公众都将受益。罗耀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开发公司、路桥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罗耀权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罗耀权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开发公司将案涉道路发包给路桥公司施工,罗耀权作为相邻权人应对交通开发公司获审批期间的施工提供便利、予以容忍。同时,交通开发公司作为相邻市政道路权利人,负有依法规范施工行为、尽量减少对相邻权人罗耀权的损害的义务。交通开发公司在获批的施工期限届满前未依法变更审批手续,超期施工近2年,严重损害罗耀权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系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交通开发公司作为案涉道路建设期间的权利人,就案涉道路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相邻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路桥公司不是案涉路段的权利人,罗耀权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于法无据。遂依法改判交通开发公司赔偿罗耀权装饰装修(折旧)损失1078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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