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电影两小无猜张武、王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9
【案件字号】(2021)鄂13民终7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熊飞
【审理法官】汪莉姚仁友熊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武;王攀
【当事人】张武王攀
【当事人-个人】张武王攀
【代理律师/律所】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陈志东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陈志东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景秋陈志东 樱桃果脯
【代理律所】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武
【被告】王攀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在本案借款到期后,王攀于2019年5月1日向张武发要求其偿还借款,并说明是基于信任才借钱给张武。经过鉴定,《借款合同》
和《划款授权确认书》中张武的签名和手印均为其本人所为。
【权责关键词】小白兔的笑话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过鉴定,《借款合同》和《划款授权确认书》中张武的签名和手印均为其本人所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借人为王攀,借款人为张武,担保人为冯秋林、冯朝辉、湖北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62元,由张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59: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攀与被告张武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15日,被告以其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请求借款100万元,双方及案外人冯秋林、
冯朝辉、湖北佳联仓储有限公司一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张武向原告王攀借款100万元用作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7日,计息月利率为3%;该借款由冯秋林、冯朝辉、湖北佳联仓储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借款由原告直接转账至冯秋林的个人银行账户。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次日将借款100万元分四次通过其自己的个人建行账户转账至冯秋林的个人建行账户完成了出借。当日,被告张武向原告王攀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此后,被告在借款期内于2019年3月20日向原告还款2万元。逾期后,经原告催索,被告分别于2019年4月6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5月17日、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19日分六次向原告各还款2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还款37万元。其中,除借款当日所付4万元的利息外,对其余还款双方均未约定是还本还是付息。被告的还款情况如下:2019年3月20日还本息2万元,其中,本金17475元,利息2525元,下欠本金942525元;于2019年4月6日还本息2万元,其中,本金10084元,利息9916元,下欠本金932441元;于2019年5月8日还本息 3万元,其中,本金10994元,利息19006元,下欠本金921447元;于2019年5月9日还本金3万元,下欠本金891447元;于2019年5月17日还本金3万元,其中,本金25897元,利息4103元;于2020年6月4日还利息10万元,下欠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的利
息117976元,下欠本金865550元;于2020年8月19日还利息10万元。以上借款的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分段确定计息基础金额。截至2019年8月19日,原告共计还本付息37万元,其中,已还本金134450元,已还利息235550元,尚欠本金865550元,尚欠利息17863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被告再未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索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武向原告王攀借款100万元,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的银行转账凭据等证实,足以认定,故其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张武在原告王攀依约向其出借相应款项后,应依约还本付息,其逾期且至今未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并应依约按合法的计息利率支付相应的借款期内及逾期利息。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如何确认涉案借款的初始本金额;二、涉案借款的计息利率如何确认;三、如何根据被告的还款情况依法计取相应的利息以确认被告现实欠原告的借款本金额及相应利息。就此,分别评判如下: 一、由于借款发生的当日,被告已经先行向原告支付4万 元的利息,应当认定属原告先行扣减利息4万元,则依《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应当确认实际初始借款本金额为96万元; 二、因双方约定的计息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超出了借款当时和新修改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限制为年利率24%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规定,故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则本案借款的期内及逾期计息利率,依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均应确认为年利率24%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020年8月20日以后)。 三、由于涉案借款期内及逾期后被告向原告所还的33万元,双方并未确认为属还本还是付息,故依《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按先扣息后减本的原则计取相应时间点的还本付息金额,以确认被告现实欠原告借款本息的情况,则2019年3月20日所还2万元,其中付息为2525元(按年利率24%折合日利率0.0658%计,下同),还本17475元;2019年4月6日所还2万元,付息为9916元,还本为10084元;2019年5月8日所还3万元,付息为19006元,还本10994元;2019年5月9日所还3万元,应全部计为还本;2019年5月17日所还3万元,付息为4103元,还本为25897元;2020年6月4日所还10万元,因至该时计息额为217976元,故该还款应全部计为付息,且尚欠至该时的利息117976元;2020年8月19日所还10万元, 应计为付当期利息42685元及付此前所欠利息117976元中的57315
元。因此,至2020年8月19日被告诉前最后一次向原告还款之时,其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65550元和利息60661元。 综上,原告王攀主张被告张武至今尚欠其借款本金926211元,与依法计算的金额不符,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张武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作其放弃了相应的举证、质证、认证的诉讼权利,对因此所产生的于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原和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王攀的借款本金865550元及2020年8月19日前的逾期利息60661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所欠借款8655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62元,原告王攀负担1300元,被告张武负担11762元。 二审期间,王攀提交一份其与张武的聊天记录,拟 证明本案借款属实,张武曾承诺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张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聊天记录指向性不明确,且 涉及的数额与本案借款不相符。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武上诉请求:1、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1)鄂13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是否收到借款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上诉人张武既不是本案借款人,也未收到和使用借款,也未委托被上诉人王攀将借款转入他人账户。一审仅依据借条来认定借款成立,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张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武、王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13民终716号
咸肉的腌制方法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武。
湖南旅游景点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秋,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东,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稚子弄冰古诗意思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武因与被上诉人王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1)鄂13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武上诉请求:1、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1)鄂13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是否收到借款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上诉人张武既不是本案借款人,也未收到和使用借款,也未委托被上诉人王攀将借款转入他人账户。一审仅依据借条来认定借款成立,与事实不符。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王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武偿还借款本金817850元及
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