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才、黄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小公司做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8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725号
【审理程序】酚怎么读二审
【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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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德才;黄瑶
umbrella歌词翻译【当事人】刘德才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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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曹艳芝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杨亚利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黄少华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刘文力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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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曹艳芝杨亚利黄少华刘文力
【代理律所】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刘德才
【被告】黄瑶
【本院观点】该三份证据系刘德才与黄瑶关于明昇光达项目的聊天内容,以及向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转账10000000元的情况,且承诺书显示,未能成功签订项目施工合同,该10000000元款项返还。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定性。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中止审理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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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金融危机是什么意思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涉案3000000款项系借款还是合作款,刘德才应否返还。 经查,黄瑶基于承接工程项目的意向,向刘德才转款3000000元,口头约定由刘德才促成承接项目事宜。但涉案明昇集团项目并未实
施,其他代为支付的工程诚意金均由相关单位返还。故在工程并未实施情形下就涉案款项3000000元的返还,黄瑶经与刘德才协商,确定了款项返还时间、金额以及利息支付的还款事宜,并由刘德才出具借条,双方已就该款项进行了调解结算。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本案性质应根据刘德才出具的借条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合作关系。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3000000元资金并未用于合作事宜,资金均由刘德才支配并用于个人使用。刘德才在出具涉案借条后,亦向黄瑶偿还了部分款项。其以还款的行为表明涉案款项应属于借款性质,刘德才应依借条向黄瑶偿还借款3000000元。刘德才上诉认为涉案3000000元系双方合作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刘德才上诉认为黄瑶丈夫系公职人员,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当移交线索的主张。因黄瑶陈述了涉案资金的组成,且根据刘德才的陈述无法确定是否有上述情形。刘德才的该上诉主张与本案实体处理并无关联性,不予采信。 因本案二审审理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
施行之后,原一审判决中的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条款变更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综上所述,刘德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5元,由刘德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1:15: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28日,黄瑶向刘德才转账500000元。刘德才向黄瑶出具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黄瑶交来承接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光达项目(明昇集团二北段)工程面积约14.4万平方。承包方式:明昇集团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主合同内所有内容总承包。诚意金伍拾万元整。”2021年9月11日,黄瑶向刘德才转账1000000元。2021年9月25日,黄瑶向刘德才转账1000000元。2021年10月10日,黄瑶向刘德才转账5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刘德才促成黄瑶承接明昇集团项目事宜。后因土地流拍等原因,黄瑶未能承接明昇集团项目。2021年10月28日,经黄瑶与刘德才协商一致,
两人约定将上述3000000元转为借款,并由刘德才向黄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黄瑶明昇集团光达项目人民币3000000元整,借款人:刘德才。还款计划:①2021年11月底还1000000元整;②2021年12月底还1000000元整;③2022年1月底还1000000元整。如2021年11月底未还3000000元,计息1分5厘。”2021年10月28日,刘德才向黄瑶转款54560元,用于偿还黄瑶替刘德才购买五粮液的款项。2021年11月16日,刘德才通过银行转账向黄瑶偿还100000元。2021年11月29日,刘德才通过银行转账向黄瑶偿还100000元。2021年12月2日,刘德才通过银行转账向黄瑶偿还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黄瑶为承揽明昇集团项目向刘德才转款3000000元,后黄瑶未成功承揽该项目。2021年10月28日,黄瑶与刘德才协商一致,将3000000元转为借款,刘德才向黄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对刘德才辩称的双方系合作关系,该3000000元不是借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为:①2021年11月底还1000000元整;②2021年12月底还1000000元整;③2022年1月底还1000000元整。刘德才未按期偿还第一期和第二期欠款,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黄瑶主张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刘德才偿还全部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因双方约定如果刘德才2021年11月底未还3000000元,计息1分5厘,故认定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关于年利率,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计息1分5厘(年利率18%)过高,一审认定年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刘德才于2021年11月16日向黄瑶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1月29日向黄瑶支付100000元。故自2021年12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时,刘德才尚欠借款本金2800000元(3000000-200000)。后刘德才于2021年12月2日向黄瑶转款1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该100000元应先抵扣刘德才尚欠的借款利息,再抵扣刘德才尚欠的借款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为1181元(2800000×15.4%÷365天×1天)。抵扣利息之后,尚能抵扣刘德才借款本金98819元(100000-1181),故刘德才尚欠借款本金2701181元(2800000-98819)。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案涉借款产生利息5698元(2701181×15.4%÷365天×5天)。故刘德才应偿还黄瑶借款本金2701181元,利息5698元,并以27011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黄瑶为采取保全措施支出的保
全担保费用256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且该项费用不属于诉讼必要支出,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解除黄瑶与刘德才之间的借款合同;二、刘德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黄瑶借款本金2701181元,利息5698元,并以270118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黄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4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黄瑶负担2628元,刘德才负担18166元。 二审期间,刘德才提交三份新证据,证据1、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合作项目的居间合同;证据2、代为支付说明书,拟证明黄瑶向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支付10000000元的情况;证据3、承诺书,拟证明刘德才向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提交的承诺书,上述三份证据均拟证明刘德才与黄瑶系合作关系。黄瑶质证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一审判决后发现的证据,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形式。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刘德才想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但在实际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是借款关系,故刘德才的证明目的不能实现。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德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黄瑶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黄瑶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本案定性错误,涉案借条系双方合作项目未按期落成后黄瑶及其丈夫何洪逼迫刘德才出具的。刘德才在一审中提交了与黄瑶聊天记录足以证明3000000元款项系双方合作承包工程的诚意金或居间费,双方缺乏借款的合意。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合作关系审理本案;2.本案应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某某、某某或某某某某某处理。黄瑶的丈夫系汉寿县某某某,并有大量证据证明何洪参与了工程项目承包事宜,涉案款项达1300多万元。何洪本人还到刘德才住所对其妻儿进行恐吓谩骂。何洪作为公务员参与承包工程并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反了某某某某,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移交线索处理。 综上所述,刘德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尊的拼音刘德才、黄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7民终7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芝,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利,湖南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华,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力,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德才因与被上诉人黄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德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黄瑶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黄瑶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本案定性错误,涉案借条系双方合作项目未按期落成后黄瑶及其丈夫何洪逼迫刘德才出具的。刘德才在一审中提交了与黄瑶聊天记录足以证明3000000元款项系双方合作承包工程的诚意金或居间费,双方缺乏借款的合意。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即合作关系审理本案;2.本案应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某某、某某或某某某某某处理。黄瑶的丈夫系汉寿县某某某,并有大量证据证明何洪参与了工程项目承包事宜,涉案款项达1300多万元。何洪本人还到刘德才住所对其妻儿进行恐吓谩骂。何洪作为公务员参与承包工程并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反了某某某某,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移交线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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