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荣财与李明珍、徐永、徐伟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荣财与李明珍、徐永、徐伟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吉民终2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国伟杰刘岩王婧 
【审理法官】特种兵之火凤凰演员表国伟杰刘岩王婧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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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霍荣财;李明珍;徐永;徐伟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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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五环是什么颜【当事人-个人】霍荣财李明珍徐永徐伟彪 
【代理律师/律所】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屈长春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2023年春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屈长春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婧屈长春 
【代理律所】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霍荣财;徐永;徐伟彪 
【被告】李明珍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以及原审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是否正确以及房屋抵债的价格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实际履行基本原则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货源批发网【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以及原审查明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是否正确以及房屋抵债的价格如何确定。  关于商品房价格的问题。李明珍作为出借人与霍荣财作为借款人双方之间发生多笔借款。双方于2018年3月18日经对账后签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对具体偿还借款的方式约定内容为:“甲方为偿还乙方欠款,将上述六套商企房已落到乙方名下(实际上李明珍名下两套,李明珍长子李某及其妻子魏某名下4套)。虽然每套商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有每平方米为价格7000元,但甲方(霍荣财)愿意以每平方米3500元价格抵顶乙方(李明珍)欠款(楼房抵
顶价格以此协议书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该还款协议上有双方签字和摁印,且以房抵债的六套商品房早已过户到了李明珍及其儿子名下,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如约履行。双方对以房抵债的商品房价格进行了约定,即商品房每平米的价格以3500元/平米计算,商品房面积1632.04平方米,合计抵顶欠款5712140元。可见,该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房屋交付过户后对市场风险预判形成的合意,亦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以房抵债的价格清晰明确且通过书面协议予以确定,对双方已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因此,霍荣财要求对商品房鉴定并按照市场价格重新抵债的请求与还款协议约定相悖,霍荣财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问题。李明珍对于案涉十四笔借款提供借据、转款凭证、还款协议等证据材料,且提供的证据皆为原件,证据内容完整,签字清晰,证据间彼此印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采信。况且,一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十四笔借款的借据记载数额、实际交付数额、预扣利息数额、本息还款顺序等内容组织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并采取逐一核对的方式审核每笔借款事实。同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对多笔借款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对将利息重
新计算为本金未实际交付借款的不予认定,最终确定案涉借款本金总额为7637946元,一审的裁判规则正确,符合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此外,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利三分计算,一审对双方已经自愿履行部分按年利率36%进行扣除,对未支付的利息,依法调减至年利率24%予以保护。霍荣财主张案涉借款计息方式不当,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霍荣财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霍荣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71元,由霍荣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26:44 
霍荣财与李明珍、徐永、徐伟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民终2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霍荣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明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淑珍,系李明珍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春,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徐永。
     一审被告:徐伟彪。
     上诉人霍荣财因与被上诉人李明珍、一审被告徐永、一审被告徐伟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7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荣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李明珍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均由李明珍承担。事实及理由:1.案涉债务霍荣财已全部偿还。2.原审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错误。案涉现金部分均未实际交付,且借款本金未扣除利息,实际借款本金为5767400元。3.利息计算有误,实际利息为3842059.5元。4.案涉以房抵债的抵顶数额认定错误。房屋价格应按每平方米7000元计算,总计11424280元。
     李明珍答辩称: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2.案涉现金均已给付,有银行流水、借条、还款协议等材料佐证。3.原判决关于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认定数额均正确。4.以房抵债的数额认定无误。因房屋地理位置等原因,双方曾自愿签订房屋价格按每平方米3500元抵偿债务的协议书。
     徐永、徐伟彪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霍荣财与徐永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10月14日登记离婚。霍荣财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在李明珍处借款十四笔,其中涉及徐永的是李
明珍所举借据的第二笔和第五笔借款,涉及徐伟彪的是李明珍所举借据的第五笔和第十二笔借款。各方争议的焦点为:一、霍荣财在李明珍处实际借款的本金数额是多少以及尚欠的借款本息如何认定。二、李明珍请求涉及的三笔利息款以及该三笔产生的新的利息是否应予保护,即:2015年7月6日霍荣财出具的150万元利息款、2015年10月28日霍荣财出具的100万元利息款、2016年7月1日霍荣财出具的180万元利息款以及该三笔利息产生的新的利息是否应予保护。三、李明珍与霍荣财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四、徐永是否应当对霍荣财所有的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责任。五、徐永是否应当对其中的8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六、徐伟彪是否应当对其中的80万元和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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