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柏、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57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书红王聪邹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柏;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陈柏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陈柏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吴建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欧阳如松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李贤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建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欧阳如松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李贤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建武欧阳如松李贤恺 
【代理律所】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陈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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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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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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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现在好玩的网络游戏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人陈柏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二、如合同有效,利息标准如何认定;如合同无效,损失标准如何认定;三、水南村委会是否应与水南经联社共同承担
责任。    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具体到本案,水南经联社募集资金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人员(包括部分非本村村民),水南经联社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且将募集资金转借给东莞市友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广发制药有限公司,水南经联社的上述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合同无效,水南经联社应将因合同取得的款项返还给陈柏,陈柏也应将因合同取得的款项(水南经联社已支付的利息)返还给水南经联社。彼此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是合同无效的法律
后果,水南经联社在一审期间已经提出返还(扣减)的抗辩,一审判决水南经联社已支付的款项在本金及利息损失总和中予以扣减,符合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合同无效造成陈柏利息损失,双方当事人对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知晓,水南经联社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而陈柏将资金出借给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水南经联社、未对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应认定陈柏亦存在过错。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定陈柏自行承担40%的过错责任,水南经联社承担6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焦点三,陈柏所持有的股金证加盖的是水南经联社的公章,合同的相对方应认定为陈柏和水南经联社。从本案的现有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水南村委会与水南经联社存在财产混同。陈柏主张水南村委会与水南经联社共同承担案涉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陈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上述援引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2元,由陈柏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8:11: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7884号民事判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柏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虽然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陈柏已提交大量证据证明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为“两套牌子同一套人马”,存在财产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为发展经济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员借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借贷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从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利息标准来看,双方之间符合借款关系的特征,且陈柏并没有主观上获取高额利息的意思,其目的是为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三)即使案涉合同无效,陈柏也因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占用资金遭受损失,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一审判决认为陈柏明知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将资金出借给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从而认定陈柏为合同无效承
担40%的过错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责任分配不当。陈柏响应村委会的号召,利用闲散资金支持村集体发展,主观上并无收取高额利息的目的,不存在过错。反而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法律的认知水平高于陈柏,在明知其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的情况下仍吸收存款,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四)一审判决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超出双方的请求对2016年6月30日之前已支付的借款利息进行处理没有依据。对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已支付的利息双方一直没有异议,且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从未提起反诉。即便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提出异议,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综上,上诉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利息计算标准为:自出借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按照0.531%/月的标准计算(已支付完毕);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共同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负担。    综上,上诉人陈柏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上述援引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陈柏、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9民终57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武,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如松,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政民东路同乐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N2441900618103693X。
     法定代表人:叶树钦,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
镇水南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4441990758338363L。
     法定代表人:叶树钦,主任。
有关春天的作文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恺,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柏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石碣镇水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水南经联社)、东莞市石碣镇水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南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7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柏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互负连带责任向陈柏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计至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水南经联社、水南村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水南经联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柏1400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四段计算,其中,前三段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计算,第一段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03年7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段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04年8月2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三段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06年4月1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四段以14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6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本金全部返还之日止,但应在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损失总和中扣减水南经联社已经支付的1053061.5元;二、驳回陈柏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19304元(陈柏已预交),由水南经联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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