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民、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民、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赣05民终6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欢甘致易艾小红 
【审理法官】蒋欢甘致易艾小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伟民;焦小平;杨冬生;李淼辉 
【当事人】王伟民焦小平杨冬生李淼辉 
【当事人-个人】王伟民焦小平杨冬生李淼辉 
【代理律师/律所】袁林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袁宜生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  几号立秋2020几号立秋
【代理律师/律所】袁林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袁宜生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林袁宜生 
【代理律所】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 
横幅标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伟民;李淼辉 
【被告】焦小平;杨冬生 
【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综合王伟民的上诉请求、焦小平和杨冬生等的答辩意见,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伟民应否对案涉债务的履行承担民事责任。王伟民上诉称杨冬生已归还70万元。该70万元是杨冬生转账至李淼辉账户后,由李淼辉分两次转入焦小平的账户。一方面,杨冬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委托李淼辉向焦小平转款用于归还案涉借款,另一方面,杨冬生自认其欠李淼辉100余万元,李淼辉称前述款项均用于充抵杨冬生欠李淼辉的借款,李淼辉、焦小平均认可上述70万元是焦小平向李淼辉的借款。在此情形下,前述70万元不宜认定为已用于归还案涉借款。王伟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王伟民上诉称,其出具承诺书2的行为属于为案涉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因焦小平未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保证责任,王伟民的保证责任免除。但承诺书2上既未载明
保证、担保等相关字样,也不能从承诺书2载明的内容推定王伟民有对案涉债务进行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王伟民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王伟民还称,因其与杨冬生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关系,王伟民与杨冬生约定王伟民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焦小平,王伟民根据承诺书1向焦小平付款的前提是股权转让,王伟民的行为应属于向第三人履行。但焦小平既不是承诺书1的签订主体,王伟民、杨冬生也未将承诺书1交付焦小平,承诺书1与本案的处理无关。现焦小平根据承诺书2请求王伟民承担责任,应根据承诺书2确定王伟民的民事责任。焦小平收到并向一审法院举证承诺书2,表明焦小平已同意王伟民履行案涉借款的还款义务,承诺书2中也未明确表示免除杨冬生的还款义务,因此,一审判决王伟民出具承诺书2的性质属于债务加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伟民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2:56: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杨冬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焦小平借款90万
元。2014年5月1日,焦小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冬生支付借款10万元。2014年5月5日,焦小平通过其女婿李小雨的银行账户向杨冬生转账80万元。杨冬生于2014年5月5日向焦小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焦小平90万元,借期为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逾期按每月27000元违约金计算给焦小平"。2014年5月15日,杨冬生再向焦小平借款5万元,焦小平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冬生支付借款5万元。杨冬生于同日向焦小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焦小平5万元"。借期届满后,焦小平多次向杨冬生催收借款,但杨冬生未按约定还款。2014年8月6日,王伟民向焦小平出具承诺书2,载明:“王伟民承诺在2014年8月9日之前(三天之内)替杨冬生还焦小平借款不底(低)于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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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文件如何打开【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杨冬生向焦小平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焦小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并提交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双方对该借款事实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1.杨冬生是否通过李淼辉返还焦小平借款70万元;2.王伟民对本案债务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3.本案债务如何承担。    一、关于杨冬生是否通过李淼辉返还焦小平借款70万元。杨冬生虽然于2014年8月11日、8月15日分别通过银行向李淼辉转款90万元和60万元,而且李淼辉也于收到款项的
同日分别向焦小平转款40万元和30万元。但李淼辉认为该150万元是杨冬生返还其借款本息,杨冬生并没有委托其将其中的70万元支付给焦小平用作杨冬生返还焦小平的借款。李淼辉之所以在收到杨冬生的150万元后另转账70万元给焦小平是因为焦小平向李淼辉借款70万元。从杨冬生自认向李淼辉借款100.5万元,李淼辉向法院提交杨冬生出具的借款金额120.5万元及逾期按每月百分之三计违约金的五份借条和焦小平、李淼辉庭审中均确认焦小平曾向李淼辉借款70万元,并于2016年9月6日返还本息86.06万元等证据综合分析,计算至2014年8月15日止,杨冬生至少欠李淼辉借款本金120.5万元及利息,焦小平与李淼辉之间存在借款和还款的情况,杨冬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通过李淼辉向焦小平还款70万元,现杨冬生又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通过李淼辉向焦小平还款70万元,故对杨冬生该主张不予支持。杨冬生向李淼辉支付的150万元应认定为杨冬生还李淼辉借款,如杨冬生认为该款超过其欠李淼辉借款本息,可以不当得利要求李淼辉返还超过部分。    二、关于王伟民对本案债务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义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本案中,王伟民作为第三人
向焦小平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8月9日之前替杨冬生还款不底(低)于70万元。该承诺书既未约定王伟民是保证人,也未约定免除杨冬生的还款责任,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应认定王伟民对杨冬生欠焦小平的债务形成债务加入,承担不低于70万元的共同还款责任。    三、关于本案债务如何承担。本案当事人对杨冬生共向焦小平借款95万元无异议。杨冬生、王伟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冬生已通过李淼辉还款70万元。故其二人应承担还款责任。95万元借款中有5万元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该5万元借款不应计息,90万元借款约定借期至2014年6月30日,逾期按每月27000元(即3%)违约金计算,该约定违约金过高,但焦小平主张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每月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伟民形成债务加入,对上述债务中的7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杨冬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焦小平借款95万元,并支付以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王伟民对上述债务中的7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焦小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杨冬生、王伟民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伟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王伟民无需还款70万元的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焦小平、李淼辉负担。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王伟民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伟民、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5民终6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小平。
     原审被告:杨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生,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淼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伟民与被上诉人焦小平、原审被告杨冬生、原审第三人李淼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伟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王伟民无需还款70万元的还款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焦小平、李淼辉负担。事实和理由:
开网店的详细步骤     一、杨冬生已归还案涉借款70万元。2014年8月11日、15日杨冬生向李淼辉转款共计
15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归还案涉借款。一审判决认定前述150万元用于归还杨冬生欠李淼辉的借款,因一审判决认定的杨冬生与李淼辉之间的借贷金额错误,将导致李淼辉因杨冬生的还款行为而不当得利。王伟民2014年8月6日出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2)后,焦小平既未向王伟民催款,也未向杨冬生催款,这表明杨冬生已归还案涉借款70万元。
     二、承诺书2表明王伟民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焦小平未能在保证期间(2014年8月9日起的六个月)向王伟民主张保证责任,王伟民的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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