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雄、陈伟、柯兆献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闽03民终4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凡吴远征吴伟凡
【审理法官】第一炉香睇睇为什么吃花生米陈凡吴远征吴伟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能源材料与器件专业陈伟;柯兆献;陈建雄;北京油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仙游县枫亭强高电脑科技经营部
【当事人】陈伟柯兆献陈建雄北京油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仙游县枫亭强高电脑科技经营部
【当事人-个人】陈伟柯兆献陈建雄
【当事人-公司】北京油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仙游县枫亭强高电脑科技经营部
【代理律师/律所】李瑞郁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王洪辉、李琳肖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陈宗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陈丽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瑞郁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王洪辉、李琳肖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陈宗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陈丽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瑞郁王洪辉、李琳肖陈宗文陈丽萍
【代理律所】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伟;柯兆献;北京油联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仙游县枫亭强高电脑科技经营部
【被告】陈建雄
【本院观点】陈伟、柯兆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陈建雄签署涉案借款合同,合同的相对方系陈建雄与陈伟、柯兆献,并无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有违背陈伟、柯兆献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而该借款的用途系偿还岩子口加油站在油界贷平台的借款,陈伟、柯兆献亦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有用于非法用途,故在此情况下,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自认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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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油联通公司确认岩子口加油站案外人陈玉荣等18人的借款已经
偿还。
谷雨吃什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伟、柯兆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陈建雄签署涉案借款合同,合同的相对方系陈建雄与陈伟、柯兆献,并无证据证明该合同签订有违背陈伟、柯兆献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而该借款的用途系偿还岩子口加油站在油界贷平台的借款,陈伟、柯兆献亦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有用于非法用途,故在此情况下,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而此前陈伟以岩子口加油站的名义在油联通公司见证下向陈玉荣等18人借款,该借贷与涉案借贷系属不同的借贷关系,且债权债务主体亦不同,故本案借贷关系系新的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仅审查本案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因涉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陈建雄将款项汇入强高经营部视为合同履行方式即借款支付方式,该约定与陈伟原代岩子口加油站偿还的方式相同,现陈建雄已按约履行,故陈伟以合同履行方式存在问题等提起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该利息约定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本院对陈伟、柯兆献关于本案涉嫌高利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陈伟、柯兆献亦无证据证实涉案借款存在高利转贷、陈建雄系职业放贷人、涉嫌“套路贷”、非自有资金等情形,故对陈伟、柯兆献关于涉案借款无效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因陈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证实涉案借款合同无效,故柯兆献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伟、柯兆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6元,由陈伟、柯兆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59: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4月10日,陈伟和陈建雄签订《借款合同(兼借据)》,约定陈伟因还款需求向陈建雄借款80万元,借款用途用于归还岩子口加油站在油界贷平台的借款,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月利率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如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逾期期间,每日按总借款额的1‰计付逾期罚息。陈伟指定陈建雄的出借款汇入强高经营部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尾号3938),柯兆献为陈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陈建雄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2年,双方同意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直接予以认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可,无需再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陈伟未能按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还应承担陈建雄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等)。柯兆献在担保方处签名捺印。同日,陈建雄通过银行转账至强高经营部80万元。同日,陈伟签署收款确认书。陈建雄因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建雄按陈伟的指示交付了款项,完成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陈伟亦签订收款确认书,陈伟与陈建雄之间因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岩子口加油站与案外人陈玉荣等18人和油联通公司的借款纠纷以及借款合同效力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陈伟可另寻途径解决。本案系当事人之间的借款纠纷,未涉及违法放贷等其他行为,陈伟主张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陈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陈建雄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其主张折抵借款本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陈建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陈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建雄借款本金80万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柯兆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陈伟、柯兆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陈建雄律师费1.5万元。案件受理费12046元,由陈伟、柯兆献负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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