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桂兰、李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1
【案件字号】(2022)皖04民终17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
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审理法官】王雪霞王元元李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桂兰;李广明
【当事人】卢桂兰李广明
【当事人-个人】卢桂兰李广明
【代理律师/律所】张裕国安徽知秋(凤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裕国安徽知秋(凤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裕国
【代理律所】安徽知秋(凤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卢桂兰
【被告】李广明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广明尚未偿还卢桂兰的欠款数额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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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海带客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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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广明尚未偿还卢桂兰的欠款数额应如何认定。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卢桂兰、李广明均认可案涉22000元欠条是双方对李广明2020年8月17日之前欠付卢桂兰夫妻货款的结算,双方结算后,李广明通过共转款给卢桂兰丈夫卢洪永21900元。对李广明的上述转款,卢桂兰上诉称除3000元系偿还案涉欠款的,其余均是李广明即时支付的货款,但卢桂兰并未提交其在2020年8月17日双方结算后仍向李广明提供货物的证据,且即便双方仍存在交易往来,卢桂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广明的还款是偿还特定欠款,故一审法院将李广明的还款认定为偿还案涉欠款并无不当,扣除21900元还款后,李广明尚未偿还的欠款
数额为100元。 综上所述,卢桂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卢桂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10-04 01:24:50
卢桂兰、李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4民终1777号
祝福长辈温暖真诚句子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桂兰。景物描写的作用
给母亲的祝福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国,安徽知秋(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广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桂兰因与被上诉人李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6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卢桂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卢桂兰一审全部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广明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广明与卢桂兰夫妻系朋友关系,2020年起李广明从卢桂兰处买煤,2020年8月17日双方经过结算,李广明共欠卢桂兰货款22000元,后双方同意将该货款转化为借款,李广明出具22000元借条一张,之后双方仍有买卖关系,但货款均是即时结清。李广明一审中也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但李广明陈述的2020年8月17日至2022年1月31日向卢桂兰转款全是还款,不是事实。仅有2021年9月21日及2022年1月31日李广明向卢桂兰丈夫卢洪永转账的1000元、2000元是还款,其余的转账都是即时支付的货款。卢洪永向李广明催要借款都有通话录音。2022年1月31日录音:卢洪永让李广明先给6000元,还剩15000元,李广明说自己没
有6000元,说自己手机里只有2100元,只同意给卢洪永2000元,到正月十五再给几千块钱,并于当天向卢洪永转2000元。2022年2月15日及2022年4月4日录音:李广明同意到6月份还。2022年7月11日录音:卢洪永和潘集法院的调解员到李广明家送法院材料,打电话给李广明,李广明同意慢慢还,如卢洪永等不急可以起诉。以上录音可以证实,2022年1月31日之后李广明承认还有19000元欠款未还。综上所述,李广明在庭审中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已清偿了所有的欠款,现卢桂兰方有证据证明,李广明转账结束后,还有欠款19000元未还,可见,借条出具后的转账为即时结清的货款,李广明并没有清偿本案的借款,如二审法院认为李广明的借款已还清,卢桂兰将另行起诉向李广明追讨借条之外的货款。为了避免诉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卢桂兰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广明辩称,1、李广明的借款大部分已经清偿,还剩100元没有付清;2、卢桂兰超过100元多主张的部分属于重复起诉。
原告诉称 卢桂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广明返还卢桂兰借款19000元;2、诉讼费由李广明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7日,李广明向卢桂兰借款22000
元,卢桂兰支付22000元给了李广明。当日李广明向卢桂兰出具欠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卢桂兰人民币22000元(贰万贰仟元),李广明签名捺印,2020年8月17日。李广明于2020年8月27日开始通过支付转账向卢桂兰丈夫卢洪永账户,至2022年1月31日转账7笔合计转款21900元。李广明偿还卢桂兰借款是通过卢桂兰丈夫卢洪永账户还款,卢桂兰承认李广明通过卢桂兰丈夫账户偿还借款3000元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卢桂兰与李广明双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李广明可以随时履行。李广明抗辩已经偿还21900元,并提供了偿还借款的证据,卢桂兰主张该清偿只有3000元是清偿借款,剩余款18900元是清偿卢桂兰丈夫与李广明之间的生意欠款,但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卢桂兰主张。李广明是通过卢桂兰丈夫卢洪永账户偿还借款,即便李广明同时欠卢桂兰丈夫生意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李广明也有权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卢桂兰对自己提出的清偿卢桂兰丈夫与李广明之间的生意欠款18900元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卢桂兰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对于卢桂兰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李广明应当向卢桂兰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1、李广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卢桂兰偿还借款本金100元;2、驳回卢桂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李广明负担25元,卢桂兰负担1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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