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顺、刘平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文顺、刘平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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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2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现华赵锐平刘永刚  网上开店货源
【审理法官】秦现华赵锐平刘永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文顺;刘平叶 
【当事人】王文顺刘平叶 
【当事人-个人】王文顺刘平叶 
【代理律师/律所】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刘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刘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君刘博 
【代理律所】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文顺 
【被告】刘平叶 
【本院观点】2023汽车报价大全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王文顺向被上诉人刘平叶出具的两张借据,结合被上诉人刘平叶提供的农商银行客户回单、本院(2020)豫05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
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王文顺向被上诉人刘平叶借款30万元的事实,扣除本院(2020)豫05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17万元股权抵顶的17万元借款,可以认定上诉人王文顺欠付的借款为13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上诉人王文顺向被上诉人刘平叶出具的两张借据,结合被上诉人刘平叶提供的农商银行客户回单、本院(2020)豫05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上诉人王文顺向被上诉人刘平叶借款30万元的事实,扣除本院(2020)豫05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17万元股权抵顶的17万元借款,可以认定上诉人王文顺欠付的借款为13万元。上诉人王文顺辩称
兔死狗烹打一个生肖其向刘平叶出具20万元借据是为了让刘平叶的债权人知道刘平叶欠款的去处,但按照其陈述,在其未将20万元收据要回后,又向刘平叶出具10万元的收据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明显前后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故对上诉人王文顺提出的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文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6元,由上诉人王文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1:35 
2021祝老公顺风顺水的语句【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7日被告王文顺各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王文顺2014.10.15”(以下简称20万元借条)和“借条今借到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王文顺2014.12.7”(以下简称10万元借条)。2015年4月28日双方达成一份协议,该协议载明“协议王文顺在信用社持股金壹拾柒万元整,现同意全部转让于刘平叶。因信用社商行改革无法
进行股权更名转让,暂达成此书面协议,待商行成立之后,再进行股权更名转让。转让人:王文顺受让人:刘平叶2015.4.28”(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刘平叶就股权转让协议向汤阴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20年3月4日作出(2019)豫0523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58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就上述判决书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豫05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109号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上述17万股权抵顶被告对原告的17万元借款,撤销了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23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文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刘平叶名下。对剩余13万元借款,双方并未解决,形成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王文顺对2014年12月7日借条载明的10万元借款是以转账形式给付的。另原告刘平叶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三张客户名称为案外人张改改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被告王文顺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1、对2014年10月15日20万元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借款并未实际发生,案外人张改改虽然曾是被告舅妈,但是原告和案外人张改改之间的存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将款项借给了本案的被告,被告出具20万元借条原因是由于原告欠债较多,原告让被告帮忙出具该借条,
从而让原告的债权人知道原告欠的钱有去处,之后被告向原告要回该20万元借条,但原告说借条给了原告的债权人;2、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3855号案件及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109号案件过程中,原告从没有提供过20万元的存款凭条,不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的提交时间,因此被告认为三张存款凭条和本案无关联性,另外2109号判决书也并未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30万元借款的事实,也未查明30万元的借款事实如何形成、如何支付;3、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上未书写有借款利息,其主张的利息从2015年2月2日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提交(2020)豫0523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被告王文顺为证明原、被告的交易习惯是用各自的卡进行转账,不能用张改改凭条来认定被告借了原告20万元的借款的事实,提交三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其中被告向原告转账的两个4500元和一个8000元。原告刘平叶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交的三张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无异议,被告向原告的转账是给付的原告利息。  今日几点几分立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王文顺是否实际收到20万元借条上载明的借款。被告对涉案的20万元借条真实性无异议,辩称20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且曾经向原告追要该20万元借条但未要回。但20万元借条形成时间在先,10万元借条形成时间
在后,如按被告辩称,20万元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也未能够要回该20万元借条,则2014年12月7日被告在仅仅收到10万元借款后又再次出具10万元借条,且又于2015年4月28日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将17万元信用社股金转让于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本案的两张借条形成时,被告在银行工作,被告应具有相应的借贷专业知识及高于一般人的金融风险意识,更应知道其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据的法律后果,被告辩称未收到20万元借款,又屡屡向原告出具借据及签订协议,其辩称与其实际行动明显矛盾且该辩称无证据证明,因此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刘平叶当庭陈述、提交的两张借据、股权转让协议、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发生,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中确认17万元的股权抵顶17万元借款事实,故原告刘平叶要求被告王文顺偿还剩余借款13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刘平叶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书面进行约定,原告述称被告通过农商银行转账的钱款是利息的意见,被告王文顺也不予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刘平叶要求被告王文顺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关于适
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文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平叶借款本金13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平叶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由原告刘平叶负担920元,由被告王文顺负担1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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