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璐与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7
【案件字号】(2021)渝01民辖终5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百分比怎么算【审理法官】陈劲松周盛春谢平
【审理法官】陈劲松周盛春谢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夏璐;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夏璐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夏璐
【当事人-公司】方向盘怎么回正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立春是什么意思【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夏璐
【被告】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就合同争议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管辖及如何确定本案管辖权。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双方是否就合同争议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管辖问题。被上诉人以双方在签订的案涉《爱盈宝自动投标服务协议》中存在协议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从其仅举示的该协议复印件看,“夏璐”签名系计算机打印生成的字体,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上诉人在网上开户平台上操作时的相关后台数据资料予以佐证“夏璐”签名系上诉人本人所为,不足以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了书面有效的协议管辖,上诉人亦予以否认。故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管辖条款,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管辖权问题。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协议管辖,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
同履行地。该条款中的“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支付借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即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关于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以双方存在协议管辖为由,裁定本案移送管辖,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优秀员工评选办法
【裁判结果】一、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235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8:49:26
【二审上诉人诉称】雄浑的意思夏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案涉《爱盈宝自动投标服务协议》,双方从未达成管辖约定,本案不应适用约定管辖;一审法院未告知上诉人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予以核实即作出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从案涉协议形成时间看也
不应作为本案管辖权裁定依据。依据法定管辖,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关于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以双方存在协议管辖为由,裁定本案移送管辖,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夏璐与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辖终5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14层51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804505619。
法定代表人:董祺,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2民初23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夏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案涉《爱盈宝自动投标服务协议》,双方从未达成管辖约定,本案不应适用约定管辖;一审法院未告知上诉人也未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予以核实即作出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从案涉协议形成时间看也不应作为本案管辖权裁定依据。依据法定管辖,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进行实体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就合同争议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管辖及如何确定本案管辖权。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关于双方是否就合同争议达成了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管辖问题。被上诉人以双方在签订的案涉《爱盈宝自动投标服务协议》中存在协议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从其仅举示的该协议复印件看,“夏璐”签名系计算机打印生成的字体,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上诉人
在网上开户平台上操作时的相关后台数据资料予以佐证“夏璐”签名系上诉人本人所为,不足以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就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了书面有效的协议管辖,上诉人亦予以否认。故一审裁定认定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管辖条款,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吊顶龙骨
其次,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管辖权问题。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协议管辖,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该条款中的“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本案诉讼标的是支付借款义务,合同履行中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即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关于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以双方存在协议管辖为由,裁定本案移送管辖,证据不足,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