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福与刘宁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福与刘宁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8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杜红莉王珂宋亮 
【审理法官】更改开机密码杜红莉王珂宋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蒋福;刘宁刚 
【当事人】蒋福刘宁刚 
【当事人-个人】蒋福刘宁刚 
【代理律师/律所】刘海泉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海泉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海泉朱凡 
【代理律所】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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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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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中,蒋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刘宁刚的相关户籍信息及住址情况,根据《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蒋福不能提供刘宁刚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蒋福的起诉,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蒋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刘宁刚的相关户籍信息及住址情况,根据《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蒋福不能提供刘宁刚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裁定驳回蒋福的起诉,显属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204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为终审裁定。 
湖南2014高考【更新时间】2021-11-04 01:00: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会娟于2012年2月9日入职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从事加气工作,2019年3月7日离职,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为刘会娟缴纳了2016年至2019年社会劳动保险。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主张刘会娟于2012年2月9日入职后,于2018年3月份离职,于2018年4月份二次入职。刘会娟不予认可主张并未于2018年3月离职,而是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刘会娟在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2012年2月9日至2019年3月7日,中间并未间断。刘会娟提交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协议书我公司由于气源紧张,公司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对其部分职工实施放假,放假期间公司发放基本生活费600元整,各项保险正常缴纳。但前提是2018年春季当气源恢复正常后,根据公司要求,放假职工按时到公司报到上班,报到上班后一次性领取放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如果职工不能按时报到上班,则公司不予支付放假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予缴纳各项保险费。职工签字:刘会娟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盖章)"。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对上述主张无证据证实。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提交新赢第三加气站2
019年1月、2月、3月工资表,工资表载明刘会娟基本工资2000元,扣除养老256元、医疗78.6元,实发刘会娟1665元。工资表中签名一栏有刘会娟本人签字。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提供通知一份、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一份,通知内容为:“通知刘会娟于2019年3月7日自愿提出辞职,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刘会娟已不属于我公司员工。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2019年3月12日(盖章)。"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内容为:“刘会娟同志:你与2019年3月7日因无法与同事共事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公司于当日同意了你的辞职申请,终止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望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果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特此通知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2019年5月6日(盖章)。"就该通知书及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刘会娟认可已签收。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提交刘会娟与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站长陈强的通话录音,部分内容为:“刘会娟:她(同事)强来我就走,她这样我也是气得了不得,她上八小时她走…陈强:刘会娟我现在就问你说干还是不干就行了,咱说没用的干啥,你说你要是不干了,我就干好我的工作,安排我的事儿对吧。刘会娟:你安排你的事吧,我不干了…"刘会娟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刘会娟三月份工资为444元,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的工资发放周期是次月月底发放当月工资,201
9年4月30日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通知刘会娟领取工资,刘会娟因个人原因未领取。滨州新赢油气有限公司收取刘会娟押金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蒋福提供的刘宁刚的地址以及电话均无法通知到刘宁刚,且经该院查证,该地址周围众并不认识刘宁刚。蒋福明知自己提供的地址刘宁刚已不在此居住,在该院要求其提供刘宁刚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时仍未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蒋福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蒋福已预交,退还蒋福。 
【二审上诉人诉称】相逢何必曾相识前一句补充规则一:裁定送达后,蒋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到刘宁刚,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该案应予以实体审理。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蒋福与刘宁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86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福。
     委托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宁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福与被上诉人刘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120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蒋福提供的刘宁刚的地址以及电话均无法通知到刘宁刚,且经该院查证,该地址周围众并不认识刘宁刚。蒋福明知自己提供的地址刘宁刚已不在此居住,在该院要求其提供刘宁刚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时仍未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蒋福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蒋福已预交,退还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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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裁定送达后,蒋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其提供的地址无法通知到刘宁刚,裁定驳回其起诉,属适用法律不当,该案应予以实体审理。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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