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上册英语练习册答案李媛、朱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49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振平侯春丽吉英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朱军;李媛
【当事人】朱军李媛
【当事人-个人】朱军李媛
【代理律师/律所】观开学第一课有感丁建民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建民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建民
【代理律所】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2020高考祝福语【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朱军
【被告】李媛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及所涉金额如何认定计算。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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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2 02:08:53
李媛、朱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民终49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民,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媛。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29日,李媛与朱军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债务人朱军借债权人李媛220万元。由现金支付。朱军承诺于2017年12月29日前还款,借期为3个月,并支付借款额年化36%的利息。朱军承诺,若资金不到位预计在2017年12月29日不能还清借款和利息时,需提前告知李媛,经甲方同意后,延续借款期限,最长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利息依旧按照年化36%计算。合同签订后,李媛从银行取出现金220万元,当场交付给朱军,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按印,并且将现金摆在桌面上,拍照留念。后朱军未能按时还款,李媛多次打电话要求朱军偿还债务,但未果。
原告诉称 李媛原审诉称,2010年—2013年其曾就职于陕西文化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陕西书画艺术品交易中心,具有书画艺术等客户资源。朱军在西安市长安区有一座陕西红石传统文化艺术中心,收藏大量的艺术品。其与朱军曾合作甚好。2017年9月29日,朱军以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朱
军承诺2017年12月29日还款,到期后,朱军以周转不利暂时没钱为理由,推迟还款时间,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请求判令:1、朱军归还本金人民币220万元整;2、朱军向其支付借款额年化24%的利息,2017年9月29日起至今约33个月,利息约为1452000元;3、朱军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 朱军原审辩称,当时是李媛女婿拿马桶包背的现金,好几个人把其门卫都赶出去了,让其在李媛打印好的协议上签字,逼着其照相,拍完照后就又把钱背走了,其当时都报警了。其总共拿了李媛和其母亲100万元,还了80多万元,不说利息其也就下欠李媛母女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李媛、朱军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借贷合同双方,李媛、朱军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李媛已按约定向朱军提供了借款本金,朱军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现该借款的还款日期已至,朱军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李媛要求朱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
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虽然合同约定的年息为36%的利息过高,但李媛自愿降低,要求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一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亦予以支持。至于朱军辩称,该借款行为不真实,是李媛设计欺诈一节,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朱军该项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媛借款22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20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016元,由朱军承担,因李媛已预交,故朱军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支付于李媛。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朱军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朱军上诉称,一审对于其与李媛之间的借贷金额并未查清,其于2013年向李媛及其母亲赵小静分别借款50万元,至2015年5月20日,其已偿还87万元,涉案借款协议系被李媛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并非其真实意义表示,且涉案款项数额巨大,以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一审认定利息应按照2020年8月20日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息的规定,而不应以24%为标准计算。
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媛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李媛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媛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及所涉金额如何认定计算。李媛诉请朱军偿还2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借款协议、银行取款凭证、现金交付照片等证据证明且相互印证,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清楚明确,依法应予认定支持。朱军上诉辩称涉案借款协议系被胁迫情形之下出具,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应撤销权利,故依法不予采信。朱军上诉主张其于2013年向李媛及其母亲赵小静分别借款50万元,至2015年5月20日其已偿还87万元,仅欠付借款本金13万元,因上述款项往来均发生在涉案借款协议出具之前,其庭审中亦认可上述款项与涉案借款无关,故其主张显系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公布实施,故朱军上诉主张应当按照新的利率标准计算借款利息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
祭英烈手抄报内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6016元(朱军已预交),由上诉人朱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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