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工作规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工作规程如下:
1.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2.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南京历史文化3.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房产、国土、财政、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4.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5.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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